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82年 1月份,召开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各乡镇主管政法的书记、司法助理员,各
村、各企事业单位及街道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全县 1 165名基层“调委会”主任进
行了培训。全年共调解处理各种纠纷2 346件。
1983年,对全县208个村的调解组织进行了重新整顿。撤销调换 45个村的“调委会”主任,
恢复了“三级调解网”。全年调处了民事纠纷3 003件,其中生产经营纠纷786件,婚姻纠纷775
件,提供破案线索256件,揭发坏人坏事300件。
1984年,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调解登记制度、工作学习制度、例会制度,汇报制度、回
访及建档立卷制度。全县共调处民间纠纷 2 264起,比上年减少759起,下降25%。避免发生刑
事案件37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6人。
1985年,全县378个“调委会”,其中村民“调委会”211个,居民调委会49个,厂矿企业
“调委会”118个,专兼职调解工作员1 354名。全年调处各种纠纷1 738件,其成功率为98%,
预防民事转刑事案件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