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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证

第五节 公证



  

  海林县公证处于1982年4月组建,5月开始对外办公,归县司法局领导。当年受理公证案件
30件,拒绝公证5件,办理公证25件(其中涉外9件)。1983年,公证处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暂行条例》,开始试办“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的公证。办理公证 169件,其中涉
外15件。

  1984年,在全县各乡镇建立公证联络站,在县辖区内聘请联络员及聘请特邀公证员70名,
发放《公证宣传提纲》和“业务材料”1 300分。全年办理公证209件,其中涉外17件,公证收
费4 000元。

  1985年,县公证处由 2人增加到5人,在全县专业户、承包户、联合体、“五荒”(荒山、
荒坡、荒地、荒滩、荒原) 及责任田承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走门串户送法上门的办法,
全年办理公证10 813件,公证收费24 000元,获全市、全省公证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