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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四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篇下序



  解放初,海林县民政工作主要任务是支前,动员群众参军参战,做好烈士家属抚恤和残废
军人、复员军人的安置,开展拥军优属,慰问伤病员,搞好贫困救济,生产救灾和基层政权建
设等。同时还兼管人事、劳动、户政、房产、地政、文教、卫生、婚姻登记等项工作。1949年
新中国建立后,又承担了改造游民,救济贫民,组织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安置孤老残幼,安置
灾民等工作。

  1966年至1976年,民政机构被撤销。“文化大革命”后,民政工作逐步恢复。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来,民政工作,发挥了“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前海林地区的工商企业均为资本家及当地私人所有。实行雇佣工人制度,雇用
条件极为苛刻。工人所从事长时间的繁重劳动无安全保证,任意解雇。同时手工业作坊还存在
徒工制,待遇微薄,条件更苛刻。1945年解放后,民主政府建立工会,制定保护工人的政策,
使工人的地位得到提高。

  新中国建立后,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随着生产的不断
发展,就业人数逐年增多。1962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4 072人。 196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
总数8 217人,其中固定职工5 938人,临时工2 279人。1979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 19 053人,
其中固定职工17 099人,临时工1 95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总数5 875人。1980年后,对旧的劳
动管理制度进行有计划地改革,逐步开放劳务市场,提倡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全县有5 648
人走上自谋职业的道路。

  新中国建立后,人事工作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经过不断改革、完
善,形成了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工作包括干部管理、干部录用、人员编制、干部培训、
考核奖惩、离退休等内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事部门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要求,对干部开展德、能、勤、绩诸方面的全面考核,同时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
青年干部。在人才开发引进、干部交流、机关干部选聘、实行目标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