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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救济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社会救济


 
  

  东北解放后,海林县民政部门遵照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对城镇无
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无固定职业、经参加生产自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居
民和农村鳏、寡、孤、独,困难户及因遭受自然灾害使生产、生活发生困难者,实施定期救济
和临时救济。

   历年乡镇救济情况表



  1980年在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中,由点到面在全县广泛开展了农村扶持贫困户工作。1983
年按照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了争取在五年内使全县贫困户分
期分批摆脱贫困的具体措施。

   扶贫脱贫情况表



   历次救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