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人民政权建立以后,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及立功军人,每逢新年、春
节均组织秧歌队给其家属送喜报和挂光荣匾,青年团、少先队、街道、学校组织群众和学生给
烈、军属打扫卫生、劈柴、张贴年画。各级政府也在新年、春节期间向他们送慰问信,对烈、
军属,残废军人免除一切捐税。在农村的均由所在村屯负责,实行土地包耕、代耕。1958年后,
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在城镇的从1963年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截至1985年末,共发放定期
定量补助费 947 310元。对烈军属、荣复军人、退伍军人,在吃饭、穿衣、治病和建房等方面
确有困难者,实行临时补助。截至1985年末,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款 405 990元,使其生活标
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对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失踪的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一次性
抚恤;对残废军人、残废民工实行定期定量抚恤,均按时发放抚恤费。对在职的老红军、老抗
联,规定享受本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生活上有困难时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对在农村的由民
政局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月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老红军35—40元,老抗联30—35元。同
时享受新年、春节加发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年节补助费。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党和
各级政府分别召开座谈会,请老红军、老抗联参加。1973年召开第一次烈、军属、荣复转业退
伍军人及拥军优属模范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382人,表彰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365人。
1983年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代表161人。表彰先进集体51个,先进个人91人。
历年抚恤金情况表
单位:元
1971——1985年退役军人安置情况表
1956年实行兵役制后,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一直是按照“从哪来回到哪去”的原则进行安
置。1968年以后,城镇退役军人,一般都统一分配到国营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农村的
退役军人,按省下达的招工指标,曾一度将部分人员分配到指定招工单位,以后农村的退役军
人仍回乡参加生产。为了做好安置工作,先后成立过复员委员会、转业建设委员会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