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制度
1946年县内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衣、食由国家供给,定期发给少量津贴,有家庭负
担的一般每月发给4斗小米(约200市斤)。1948年供给制改为工薪分制,规定职工工资等级为13
等39级,加上等外5级。最低工资为40个工薪分,最高工资为630个工薪分,工薪分以分为单位
计值,每分值于月初按沈阳高粱米 1.6市斤、白花齐布0.06市尺、豆油0.025市斤、海盐0.045
市斤、煤油3.4市斤为单位计算标准。以50%支付工薪分,50%支付实物券。 海林街内设一处工
薪分商店,保证实物供应。1952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 270个工薪分。1955年
实物券停用。
1956年,全国统一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黑龙江省除执
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外,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和技
术、职务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执行 4类工资区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962年全县全
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29元。1963年,国家经济情况好转,开始给部分职工升级。
企业升级面为40%,国家机关为45%,教员50%。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执行4类工资区的改
为5类工资区,人均月增加1.50元。196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7元,比1962
年增加38元,平均每年递增2.3%。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单位:人、千元
,对企业单位也进<br>行了工资改革,职工的工资收入大幅度增加。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 008<br>元,比1981年增加210元,平均每年递增6.%,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增强了企业<br>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br><br> 二、福利制度<br><br> 1952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br>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对职工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行公<br>费医疗待遇的职工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标准也不断提高,职工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br>县卫生、人事部门积极做好职工卫生保健、休息疗养等方面的工作,在职工患病、负伤、生育<br>期间,根据情况发给50%一100%的工资。<br><br> 1956年全国统一实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取暖期为 6个月。海林地区从1960年开始实<br>行(当时隶属宁安县)。1964年开始按职工人数每年每人发30元取暖费,临时工在取暖期按月发,<br>每月5元。1965年实行粮煤补贴,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月补贴0.78元。<br><br> 老职工退休,按规定领取退休生活费外,还照顾一名子女接班。1979年退休职工 2 470人,<br>其中企业子女接班435人,集体转全民 40人。县和企业均建立了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并设立了<br>学习、娱乐、运动场所。<br><br>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县内实行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br>每年给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年给假一次,<br>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元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br><br> 1981年,在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 5元。当年全县发放副食补<br>贴65.6万元。1982年全县发放副食品补贴总额 75.6万元。1983年对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2<br>元,每年发放储菜款20元。1984年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增加到 5元。1985年发肉食补贴每人每<br>月2.50元,同时又增加2元洗理费。<br><br>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用情况表<br> 单位:千元<br><table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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