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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福利

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制度

  1946年县内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衣、食由国家供给,定期发给少量津贴,有家庭负
担的一般每月发给4斗小米(约200市斤)。1948年供给制改为工薪分制,规定职工工资等级为13
等39级,加上等外5级。最低工资为40个工薪分,最高工资为630个工薪分,工薪分以分为单位
计值,每分值于月初按沈阳高粱米 1.6市斤、白花齐布0.06市尺、豆油0.025市斤、海盐0.045
市斤、煤油3.4市斤为单位计算标准。以50%支付工薪分,50%支付实物券。 海林街内设一处工
薪分商店,保证实物供应。1952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 270个工薪分。1955年
实物券停用。

  1956年,全国统一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黑龙江省除执
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外,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和技
术、职务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执行 4类工资区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962年全县全
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29元。1963年,国家经济情况好转,开始给部分职工升级。
企业升级面为40%,国家机关为45%,教员50%。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执行4类工资区的改
为5类工资区,人均月增加1.50元。196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7元,比1962
年增加38元,平均每年递增2.3%。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单位:人、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