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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义务兵、志愿兵

第二节 义务兵、志愿兵



    

  伪满洲国从康德 7年(1940)年,实行强制义务兵役制。规定凡年满18至22岁的青年都强行
兵役登记,体检合格后入伍,充当伪满洲国国兵。

  1946年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应征者,凡符合条件的即可编队入伍。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征兵条件是:从18至22周岁的男性青年中,挑选身体合格、
本人表现好而自愿的,可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个别兵种有时也招少数女兵。

  为适应现代化战争和部队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对应征对象逐步提高了文化程度的标准。1978
年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