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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考试制度

第二节 考试制度



  

  民国和伪满时期,学生升学由学校自已出题、考试、评卷和发榜录取。学生的学习成绩或
升降级均用考试成绩衡量。

  1945年以后,学生升学和升级仍实行考试制度,升入上级学校的学生,在政治条件,身体
合格的条件下,根据本人自愿,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招生额满为止。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取消考试制度,大专院校及各类学校的招生,采取保
送办法。1974年成立海林县招生办公室,负责从下乡知识青年中选送大学工作。1977年又恢复
了考试制度,大专院校招生,实行初试和统考制度。1981年成立海林县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大中专、高中和初中的招生工作。

  一、初中招生考试制度

  初中招生按全国统编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县中小学招生委员会组织命题,统一考试
时间。考试科目有语文、数学、自然常识。语文、数学各按100分计入总分,自然常识30%计入
总分。1977至1983年,海林镇考生试卷由县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评卷,并制定录取方案报县
中小学招生委员会批准。招生按考试成绩,由低分到高分先重点校录取,后一般中学录取。1984
年以后,县招生办公室按居民委区域把学生分配给各校,取消了重点校优先录取的做法。各乡、
镇考生,由所在地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卷,并制定录取方案,报请乡、镇党委批准,报县招
生办公室备案。

  二、高中招生考试制度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按全国统编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时间,考试科目有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职业高中免试外语)。语文、
数学各按100分计入总分;政治按50分计入总分;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合为100分(物理占50%,
化学占30%,生物上占20%);外语按50分计入总分。朝鲜族学校考汉语和朝鲜语各为50分。

  报考县直各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考生试卷,由县招生办公室组织统一评卷,并制定录取
方案,报县招生委员会批准。报考乡、镇高中的考生试卷,由所在地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卷,并
制定录取方案,报县招和办公室批准。报考县重点高中和农业高中的考生,参加县招生办组织
的统一考试,由录取学校评卷,由县招生办统一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