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教育经费

第三节 教育经费



  

  清末,左右翼官学的办学经费均由各旗按粮户地亩摊派。公办学堂的学田地,主要用来解
决学杂费。教师的薪水靠各乡地亩摊款中解决。民国时期的教育经费官办学校由地方捐税中拨
款。公办学校由本乡民户摊派。伪满时期,省立学校由省拨款;县立学校由财政税收预算中支
拨;公立学校则由村费预交县财政,然后拨给各学校。

  解放初,民主政权成立后,中小学的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拨放,乡村教师工资由各乡政
府解决,校舍修缮学校设备由学校所在地政府解决。1948年全县教育经费可分为四种情况:省
立学校经费由省财政厅拨款;县立学校经费由县财政拨款;各区完小经费由区政府负担;村立
民办学校经费靠学田收入解决,无学田的学校按土地摊派仍由当地解决。

  1963年,国家拨教育经费48万元,其中工资占80%,办公费占20%。“文化大革命”期间,
教育经费虽然逐年增长,但实际拨给学校的经费甚微。1976年全县教育经费 157万元。1978年
增长到187万元,其中工资占72%,办公费占28%。1981年教育经费增加到266.2万元,1985年猛
增到569.9万元,比1963年增长11.8倍,比1981年增长2.1倍,其中工资298.8万元,占52%;办
公费265.4万元,占48%。

   六、五期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