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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第五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48年至1952年 7月,县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中小学教师,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个人
医疗费用包括在每月所发工资(津贴)内。1952年8月1日,成立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开始实
行公费医疗制度。享受范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革命残废军人,全县 932人。享受公
费医疗的职工,需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单位就诊。1962年规定,自行购买药品特别是贵重药
品及营养滋补药品,不予报销。对体检、镶牙、配镜及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伤,均实行自费。
1974年 8月,实行财政按季拨款,单位包干,每人每年22元,超支不补。1984年,门诊建立健
全了公费医疗病志,并规定不准开国家规定自费的药品以及与本人病情不符的药品,每张处方
限定三日量,慢性病七日量,夜诊限一日量。住院需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手续,转院需经会
诊并指定医院。同年 6月,对县直单位人员的公费医疗采取两级包干办法,即:享受单位包在
县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公费医疗办公室包出县的住院、疗养、门诊、确诊费用。每人每年40
元,30元包给单位,10元包给公费医疗办公室,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均需在指定单位就诊、
住院或疗养。

全县历年卫生医药技术队伍一览表



   1985年全县医务卫生人员构成表



   公费医疗支出统计表



  二、合作医疗

  1969年,农村开始兴办合作医疗。1971年,县内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有58个。1974年,全
县160个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参加人数为103 102人。医疗费可以全部核销的有43个大队,
50%以上核销的有72个大队,50%以下核销的有 45个大队。有“赤脚医生”398人。1975年,三
道河子公社建立社队联办合作医疗总站。1977年,全县有11个公社实行了社队联办合作医疗。
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与当时农村经济基础不相适应,1979年有 140个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站解
体。经过整顿,1981年全县有171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

  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卫生机构发生变化。全县 203个生产大队,有各种形式
的卫生所196个,其中队办142个(其中合作医疗 4个,保本医疗88个,自负盈亏50个)个人承包
54个。

   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表



  三、医疗承包

  1983年,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除合作医疗外,出现了大队办所、集体承包、
个人开业等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有的是乡村医生与集体(村)订合同;有的由村提供房屋、
资金和医疗设备,乡医生联合办卫生所;有的个体办卫生所。乡村医生负责村民的医疗、预防、
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诊病吃药自费。把卫生组织或医生与村之间
的医疗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1985年末,全县村卫生所中集体办所 170个,同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卫生工作任务承包合同,
制定了村卫生所预防保健工作奖惩办法,改革乡医的补贴办法,把按人头补贴改为会议补贴以
及按完成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多少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