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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三节 计划生育


 
  
  一、机 构

  1963年海林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上由卫生科代管,主要是抓宣传教育工作,也进
行少量的手术。1965年设专门办事机构海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
命”的冲击,计划生育工作陷入瘫痪状态。197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的指示。次年12月,重新恢复了计划生育工作。当时要求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每年有计划地
抓二三次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提出“一对夫妇只
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开始大幅度下降。

  1975年各公社成立了计划生育小分队,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1984年计划生育小分队改
为计划生育指导站。1979年县计划生育办为独立建制,并建立了妇幼保健院。1984年又设计划
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同年6月,计划生育办改为海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政 策

  根据国务院、黑龙江省对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政策,结合海林县的具体情况,海林县委、
县政府于1973年至1983年期间,先后颁发了 11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方面:

  (一)、1973年 5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草案),提出晚婚年龄按省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凡有生育条件的妇女都要做计划生育,本着
晚、少、稀的原则提倡一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并提出计划生育的福利待遇。机关、企事业单
位的职工(包括临时工、集体所有制工人),在节育手术休息期间按公假待遇。公社社员假期标
准同上,另记虚分。

  对手术者按规定给予副食待遇,手术费实行内部转帐。对手术者免收各种手术费并给护理
假。

  (二)、1978年 4月,根据1977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要求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
际情况,颁发了《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晚婚年龄规定为男25周岁、女
23周岁。坚决贯彻“一对夫妇两个孩”、生育间隔四五年的要求,提高对第三胎的处理办法,
并提出待遇及奖惩办法。

  (三)、1979年 9月20日,海林县革命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补充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迅速把本县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国家要求的水平。
根据海林县的具体情况,又作出关于晚婚、计划生育及奖惩办法的几项规定。

  (四)、1980年 1月,海林县委颁发《海林县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根据黑龙江
省规定精神,使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迅速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上来,规定了对不
实行计划生育者及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处罚办法。

  (五)、1980年 3月转发省《关于计划生育是否作为升级考核条件问题的通知》,指出1979
年9月1日以后,不执行省规定的,则应作为升级考核条件。

  (六)1980年 4月,县计划生育办《关于征收多子女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计划外的第二
胎和第三胎以上者均给予处罚。从子女出生之日算起,连续征收14年,其父母是职工的,每月
分别征收父母双方工资的百分之十。父母是农村社员的,每年分别征收父母劳动工分的百分之
十。

  (七)、1980年 4月,县计划生育办《关于对只生一个孩子病残检查及对生第二胎批准办法
的通知》,指出孩子病残,经县医疗技术鉴定小组确诊,符合病残条件,再经计划生育办批准,
发给第二胎准生证。

  (八)、1983年 1月,县财政科、卫生科、计划生育办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手术费减
免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全县各级政府、卫生院加强管理,实事求是,维护
财经纪律。

  (九)、1983年3月6日,县政府颁发《海林县计划生育具体规定》,提出计划生育待遇和奖
惩办法。晚婚青年婚假可延长15天,农村村民免除当年10个义务工,独生子女产假延长 (不超
过六个月),并按规定发放保健费,农村村民保健费每月定为4元。并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的
多子女费,申请第二二胎的必须符合省规定的条件。

  (十)、1983年 4月发文《实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定额包干的暂行规定》,提出计划生
育手术的全部费用实行按例数大包干的收费办法。

  (十一)、1983年 4月,县财政科、计划生育办联合发文《关于超生子女费和其它罚款收入
管理细则》,提出对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应按省《规定》进行经济制裁及罚款的处理办法。

  三、措施及效果

  1963年开始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一年来受教育人数达83 523人次,培训宣传员1 816
人,并进行了429次宣传。同年全县做计划生育手术输精管结扎23人,输卵管结扎112人,放节
育环368人,人工流产260人,采取药物避孕的10 511人,晚婚1 351 人。1964年海林、长汀、
柴河等镇重点开展节制生育手术,输精管结扎7人,输卵管结扎55人,放环256人,人工流产371
人,接受避孕指导6 755人。1973年结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活动。
1973年10月,由省医药研究所裴迁辅组成的针麻小组来海林试点.用针麻作输卵管结扎手术1 00
例。1974年海林县成立针麻手术队,全县共作1 238例。1975年8月,黑龙江省针麻会议在海林
召开,并做了技术表演。同年10月,全国 4省(江苏、山东、江西、黑龙江)针麻会议在海林召
开,接着海林县成立计划生育大会战指挥部。1982年12月至1983年 3月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
动,落实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号召,普遍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外生育
的妇女和已生二胎以上的育龄妇女,进行绝育手术动员,并组织医疗队在各乡镇开展绝育手术
大会战。共做绝育手术8 253例。1983年全县共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800多次,印材料 2万份,
宣传车9台,放幻灯150多场,文艺宣传队6个,演出50场,观众达 3万人,印制宣传图画3 000
张,广播稿件200多篇,并组织26个手术队奔赴各乡镇。到1984年统计,绝育手术一年内达18 148
人。

海林县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统计表
  (1962—1984)



   海林县历年节育手术情况统计表
   1962—1985



  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并且配合具体节制措施,计划生育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大幅度下降。1976年女性初婚为2 842人,晚婚为2 159人,晚婚率达
93.5%。1981年至1984年间,晚婚率下降在551至751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63年的45.49‰
逐年下降,1973年为26.23‰,1983年为9.32‰,1984年为8.93‰,1985年下降到8.36‰。

   海林县晚育、领独生子女证情况统计表
(198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