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失火
第八章 重大事故
第一节 失火
一、大海林局重大火灾
1963年 5月21日,大海林局职工家属杨相林在防火期野外弄火,引起森林大火,造成严重
损失。烧毁国有林面积666.96垧,烧毁林木29 404立方米,救火耗用粮食89 560斤,消费38 398
个扑火工作日,共损失金额达26 594.10元。
5月23日在运送扑火人员时,铁道兵3040部队战士肖作慧乘扑火列车时, 违反森林规章,
往车下扔“法兰盎”,把板车垫脱轨,造成一起5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事故。
二、二道公社向阳大队火灾
1982年4月26日上午8时,由于风大电线混线短路,产生电弧,造成火灾,导致火烧连营。
使38户受灾,烧毁住房96间,总计折款4万余元。
三、三道公社边安四队火灾
1982年5月25日下午6时50分,由违章架杆乱接线,造成电线短路,产生电弧,引起火灾。
使36户受灾,烧毁民房101间,伤3人,总计折款3.6万元。
四、三道公社办公大楼火灾
1984年3月29目19时30分,因话务室烟筒造成火灾,烧毁大楼西部的工厂、食堂和整个二楼
全部,总计折款5万余元。
五、石河木制品厂火灾
1984年4月17日1时30分,因动力架空线弛度过大,由于风力作用而短路,打出电花,引燃
易燃物导致成灾。烧房屋26间,总计折款2.8万余元。
六、海林县工会文化宫火灾
1984年11月27日晚 9点30分,因当时下午5点至5点30分,工作人员在舞台工作时吸烟,烟
头扔至舞台,下班前无人发现烟头,引起舞台易烧物燃烧,导致成灾。使房盖、坐席、舞台、
设备等被烧,总计款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