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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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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林口县志》依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
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由中共林口县委领导,林口县人
民政府主持,众人编纂而成。

  二、本志分上下两卷,共30编,分编、章、节、目、子目等 5个层次,编、章之首一般设
无题序。

  三、记述事物的时限上限起自发端,下限至1992年。记述原则是略古详今,重点记述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生的事情。叙述时间采用公元纪年,大事记中1945年以前、正文中清代以
前的纪年注明朝代年号,带有历史时代分期性的写明朝代或历史时期。东北沦陷时期指1931年
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解放后指1945年8月14日林口县域解放以后,解放战争时期指1945年
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指1949年10月1日以后,抗美援朝战争时期指
1950年10月25日至1953年7月27日,“文化大革命”时期指1966年 5月16日至1976年10月6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指1978年12月23日以后。

  四、在行文中,清代末期简称清末,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清代末期至中华民国初期简称清
末民初,伪满洲国简称伪满,东北沦陷时期简称沦陷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简称建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名称中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林口县域、县域均指今林口县行政区划全境。凡有涉及当时林口县行政区划的地方,
在行文中予以写明。以前、以后、以上、以下均包括本事物在内。

  六、体裁以志为主,图、表、照片穿插其中。概述、大事记排前,附录排后,均不列入编
的序列。

  七、除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和记事本末体相结合外,其他均采用按事物类别横排,按时间先
后纵写的记述方法。

  八、大事记按年分节,按月日分段。为使一件事叙述完整,跨年、月、日的事件记入发生
的年和月、日的节、段中。月份不清的事件,记入“年内”段中。

  九、人物编从有史料文献记载之人物写起,只记载其在今林口县行政区划内最有影响的活
动,不设人物全传。在人物叙述上按历史时期和类别设章节,顺序按活动时间先后排列,反面
人物附后。

  十、对历次政治运动根据“宜分不宜合”、“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散记于大事记和有关
章节中,不作专题叙述。

  十一、记事遇到的地名、机构、官职等均依当时称谓。旧地名一般在每编正文首次出现时
加注今名;对人物一般直出其名,不加政治性定语,必要时加职务称谓;缩略语加注一般放在
其最常出现的编中。

  十二、记事遇到的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名
称需要保留时,予以加注或换算。

  十三、记事遇到的币种按当时币制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人民币流通前所使用的
货币除注明者外,均已换算成现行人民币。

  十四、行文中各类统计数据,在没注明具体情况时,均为年末统计数据,以县统计部门编
写的《林口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为准。统计部门没有公布或不详尽的,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数据。自然地理编土地资源节中1992年全县耕地面积数据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详查数据,
与《林口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中的数据不一致。乡镇企业编数据由主管部门提供,其中乡镇
工业数据因统计标准与《林口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不一,有些数据与工业编中的乡镇工业数
据差别较大。工、农业总产值均为不变价格。

  十五、使用数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制定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
规定》为标准。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记数与计量等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清代
以前历史纪年、农历、序数、概数、固定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等用汉字。

  十六、本志资料来源广泛,均经反复核实后载入,除必须者以外不注明具体出处,只在附
录中统一列出资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