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策实施 为贯彻《关于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1963年县医院建立避孕节育指导门
诊,民政科加强结婚登记管理,切实执行晚婚晚育政策。当年副县长陈秀珍(女)带头做了结扎
手术,县直机关十几位同志也做了绝育手术。许多已婚青年写出间隔生二孩、不再生“小三”
的保证书。
1974年以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县、乡党政部门每年利用春耕前、挂锄期、春节前
等农闲季节,以会战形式大抓几次。工作中采取“一上环、二结扎、三刮宫”措施,对已生一
个孩的育龄妇女上环;有上环、结扎不适应症者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有两个孩子以上,应落
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年龄不超过40岁的动员结扎。对计划外怀孕妇女,动员人工
流产。1974年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的妇女共 9 629人,1975年达14 043人。至1978年,全县落实
节育措施妇女累计达37 230人,占有生育条件妇女的78.2%;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56%,比1970
年下降2.19%。同年,全县晚婚率达84.8%,比全省平均数高出9.95%。
1979年 9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颁发。林口县根据《暂
行条例》要求,制定了地方政策:第一、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可靠节育措施的,动员
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按规定每年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第二、积极推进全方位限制政策
的落实。出生婴儿落户口,必须持有出生证明和单位、街道计划生育介绍信,公安部门才给办
理户口;商业部门对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发给定量工业品供应证,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只发给
布票和棉花票,其余票证均不发给;粮食供应管理部门对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凭计划生育证明
予以落粮食关系,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只允许购买议价粮;农民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不分给口粮
田,不给平价口粮份儿。对有计划外生育的夫妇,由所在单位、村屯按标准扣罚工资或工分。
1980年《公开信》发表后,对党员、团员和干部不实行计划生育者,予以必要的党籍、团籍和
政纪处分。第三、县、乡、村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在群众中做思想动员工作,以农村为重点,
继续开展“一上环、二结扎、三刮宫”节育术,动员一孩夫妇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1983年初,《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颁发,县委、县政府制定了《计划生育若干具
体规定》,县“五大班子”领导深入农村抓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当年全县做各种节育手术28 585
例,其中女性结扎14 827例、上环7 485例、人工流产6 260例,节育人数占应采取节育措施人
数的92.17%,比1982年上升10.42%;一孩率 60.5%,比1982年提高 8.77%;多胎率由1982年的
17.64%下降至12.04%;晚婚率达63.O6%。
1984年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7号文件过程中,通过试点,妥善处理了落实一对夫妇只生一
个孩的政策和按政策规定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二胎两者间的关系,做到凡符合政策规定的
照顾生育者发给二胎准生证,不符合照顾生育的绝不允许超生。由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显
著成效,1986年奎山乡计生助理赫崇珍、莲花乡计生助理王振忠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
奎山乡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赫崇珍出席了全国计划生育表彰大会。1984—1989年,
全县累计照顾二胎生育3 014户。
1990年2月1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发实施,全县利用广播、宣传车、知识竞赛
等各种形式宣传贯彻《条例》。1991年11月,在建堂乡召开乡镇孕前型管理现场会,推动了全
县农村尽快实现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的步伐,使计划生育政策更易于贯彻落实。1992年 3月,
在古城镇召开第二次孕前型管理现场会,进一步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工作的开展。同
年末,全县有 89个行政村孕前型管理工作达标,130多个行政村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孕前型管理
工作。全县计划生育率达96.28%,多胎率下降至1%。(附表3—26)
林口县1978—1992年计划生育情况表
表3—26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