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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木采伐

第一节 林木采伐



  

  清末民初,县域西北部沿牡丹江流域开始有资本家招雇劳工进行经营性采伐。当时采伐施
业区主要分布在牡丹江西岸山林一带。伐木工人以双人作业的“大肚锯”为工具,伐材专门选
择直径 100厘米左右的上等红松。伐下的红松原木,用立锛削去四面标皮,成大方形,然后编
成木排靠牡丹江水流送至依兰北门外;在此装船运至哈尔滨;再由火车运到长春、沈阳等地。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从1932年开始在县域从事掠夺性采伐。1935年日本侵略者设立森林
经营管理机构后,由日本人经营的伐木山场逐年增多,采伐进入了大规模的掠夺性采伐期。当
时县域北部青山沟、湖水别沟、西北楞沟和大荒沟,西南部从仙洞 (今朱家)至二道河子(今属
海林县)一带是掠夺重点。 伐木工人来自日本侵略者招用的劳工,工具主要是大肚锯;采伐作
业为拔大毛式,伐优留劣,站立伐树,伐根高 80—120厘米,往往为伐一棵优质树而毁掉周围
一片树木。伐材以上等红松为主,树龄均超过百年,平均直径 50—100多厘米。伐下的原木一
般加工成方材用火车或汽车运出。县域北部古城镇至西北楞,县域西南部仙洞至二道河子均有
森林轻轨铁路,专门负责木材运输。两条铁路总长 125公里。同时也依靠牡丹江、亮子河等江
河水流送。在山楞至西北楞楞场段,曾设1—5号坝,堵水后流送木材。在伐区以牛爬犁集材。
伐木劳工生活极其艰苦,穿更生布,吃高粱米、玉米面和咸菜,住木棚,并有伪满森警队驻扎
监视。据不完全统计,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在县域部分地区掠夺了约 100万立方米优质木材
运回日本国,其中20万立方米木材加工成木炭运走。

  建国后,50年代初县域森林开发的规模、速度逐年扩大、加快。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县
域陆续建立了方正(高楞)、柴河、林E1等森工企业局。森工局的建立,使县域森林开发进入第
二个兴盛期。林木采伐设备逐年更新,机动油锯逐步取代手工双人锯,集材、运输逐步机械化,
但畜力集材仍在施业区长期沿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林政管理松弛,无政府主义严重。森工系统打破计划采伐制度,单
纯以木材生产为主,使大量应保留的原始林优质材和未成熟林木被伐掉。至70年代后期,县域
天然优质高价林已经所剩无几,采伐生产开始陷入伐树棵数多,木材数量少、质量差,逐年向
无材可伐的道路走去的困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森工局由采伐为主转变为营林为主,采伐量大减,植树造林大
增。采伐作业在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基础上进行。采伐严格按照生产计划
进行,尤其侧重抚育性间伐、工艺性采伐和低价林改造采伐,使县域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并提高
了利用率。(附表5—1、2、3)

   日本侵略者在林口县域部分地区掠夺木材情况表
  表5—1 单位:万立方米



   林口县林业局1960—1992年林木采伐情况表
  表5—2 单位:万亩、万立方米






   林口县域森工局1961—1992年木材生产情况表
  表5—3 单位: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