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编下序

第六编 烟草

编下序



  清末,林口县域有少量晒烟种植,多为自用。民国至东北沦陷时期,县域刁翎地区晒烟以
其色香味具佳享有名气,作为商品出售。建国后,烟草行业发展较快,刁翎、建堂一带所产的
“刁翎路”晒烟驰名全国。1955年,本县开始种植和收购烤烟,后发展为全省种植烤烟重点县。
1974年,全县烤烟实收面积11 923亩,首次超过万亩。1982年,全县烤烟实收面积4.38万亩;
收购量587.24万公斤,首次突破 500万公斤,在全省各种烟市、县中居于首位。1983年,县烟
草公司建立,加强烟叶生产的组织领导,此后,烟草种植面积不断增加。1988年,林口县被国
家烟草总公司列为全国优质烟生产基地县。

  1982年,林口烟叶复烤厂建立,开始进行烟叶复烤加工,至 1992年,年均复烤烟叶501.6
万公斤。复烤烟除供应省内卷烟企业外,大部分销往广州、武汉、许昌、上海、张家口、新疆
等50多家卷烟厂。此外,还承担部分出口烟叶的生产加工任务。

  1975年,林口卷烟厂建立。以本县生产的优质晒烟、烤烟为主要原料,开始生产“雕翎”、
“参茸”、“天宝山”、 “莲花”等牌卷烟。1985年,与云南下关烟厂联营生产 “云风”、
“美登”牌卷烟。 1987年,与徐州卷烟厂联营生产 “罗布麻”牌卷烟,与上海烟厂联营生产
“乐士”牌卷烟。1992年,生产卷烟66 493箱,创产值10 178万元,上缴税金 4 502万元。部
分卷烟还出口俄罗斯和东南亚部分国家。

  80年代以后,本县烟草行业从烟草种植、复烤、卷烟加工到销售,形成了完整的配套经营
体系。烟草业在为广大烟农及地方财政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烤烟、卷烟成为县财政的支
柱产业。1983—1992年,烤烟、卷烟年均实现税收分别为518.2万元和2 278.3万元,分别占县
财政年均总收入的10.3%和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