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晒烟分级、价格与购销 一、晒烟分级
晒烟收购分级标准,由黑龙江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制定。
1949—1962年,省统一制定六级制分级标准。分级原则以部位为主,结合烟叶颜色、品质
进行分级。
1963—1982年,除1965年实行四级制分级标准外均实行三级制分级标准。分级原则根据顶、
中、底三个部位的烟叶、烟质、颜色分为3个级别。
1983年,实行红色、青色烟分组、分级标准。按照红、青两种颜色分为两组,每组又分为
3个级别。
1984年,将红色烟改为精选烟和一、二、三等烟4个级别。
1985—1992年,实行五级制分级标准。一等为上部烟叶,颜色红黄或老红;油分足,组织
细致,无病斑,损伤不超过5%;扎寸把,用同等级烟叶做把腰,不准夹杂物。二等为中部烟叶,
颜色淡黄或红黄;油分适中,烟叶组织较细致;病斑少,损伤不超过 10%;扎把要求同一等烟。
三等烟为中下部烟叶,颜色为红褐色,青多黄少;含油量低,烟叶组织较粗, 损伤不超过15%。
四等为下部烟叶,颜色青多黄少;含油量很少;病斑多,损伤不超过 20%。五等为底部烟叶,
颜色黑青或黑褐色;含油量极少,组织粗糙;病斑多,损伤度25%。
二、晒烟价格
1949—1962年,一等烟每公斤0.6元,二等烟0.51元,三等烟0.43元,四等烟 0.28元,五
等烟0.25元,六等烟0.16元。
1963—1979年,一等烟每公斤毛烟1.02元,净烟1.32元;二等毛烟0.78元,净烟1.02元;
三等毛烟0.54元,净烟 0.72元。其中1965年,一等烟每公斤 1.5元,二等烟 1.12元,三等烟
0.84元,四等烟0.6元。
1980—1982年,一等工业用烟每公斤2.2元,二等烟2元;一等普通净烟每公斤1.64元,二
等烟1.3元,三等烟1元,四等烟0.7元。
1983年,一等红烟每公斤1.64元,青烟1.32元;二等红烟1.3元,青烟1元;三等红烟 1元,
青烟0.7元;等外青烟0.4元。
1984年,精选烟每公斤2—2.2元,一等烟1.64—1.8元,二等烟 1.32—1.4元,三等烟1—
1.1元。
1985年,一等烟每公斤2.2元,二等烟1.8元,三等烟1.4元,四等烟1.1元,五等烟 0.8元,
等外烟0.5元。1987年以后,晒烟主要由农民在市场上自由销售,实行市场浮动价。
三、晒烟购销
1949年,本县各级供销社开始组织晒烟产区农民种植晒烟,并专门负责晒烟的收购。当年,
全县供销社收购晒烟45 500公斤。50年代,本县所产晒烟由各基层供销社收购后,运到县土特
产品采购站,由土特采购站销往辽宁省的沈阳、大连、东沟和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60年代,国家将晒烟定为三类商品,实行分级、定价收购。对本县刁翎、建堂等地所产名
烟“刁翎路”晒烟,省烟草经营部门以高于省内普通烟收购价的10%收购。
70年代,平均每年收购 142 964.7公斤。同时收购标准提高,要求采收烟叶用手掰,不准
用刀割;消灭小拐,分部位扎成寸把,超过20%水分不予收购。80年代,平均每年收购342 781.9
公斤。1987年,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晒烟由县烟草公司经营,委托供销社代购。同
年,全县收购商品晒烟139.2万公斤。
198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晒烟
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商品晒烟竞争激烈。烟草经营部门“以销定购”,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收购
量,烟农生产的晒烟大部分拿到市场上自由销售。至1992年,共收购销售晒烟 1 568 295公斤,
年均购销313 659公斤。(附表6—1)
林口县1949—1992年晒烟收购情况表
表6—1 单位:亩、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