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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卷烟利税

第五节 卷烟利税



  

  卷烟行业是微利企业,主要为国家创税收。林口卷烟厂,从1975年建厂到1985年,由于工
厂规模小,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一直亏损经营。1986—1990年,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开
发新品种, 拓宽市场,先后与国内 3家大烟厂联营。其中 1987年与上海烟厂联营开发生产的
“乐士”牌卷烟,由于产品质量好,价格适宜,很快占领市场。 当年全厂卷烟销售盈利119.5
万元,上缴税金2 755万元。1988年盈利30万元,上缴税金3 258万元;1989年盈利 8万元,上
缴税金2 909万元;1990年盈利20万元,上缴税金2 867万元。

  1991年,由于工厂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当年亏损1 357万元,加上历年挂账共5 000
万元,工厂濒临破产的边缘。同年 8月,省烟草公司调整林口卷烟厂领导班子。1992年,工厂
制定出“以产品开发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以强化财务管理双增双节为手段”
的振兴企业方针。当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8万元;上缴税金4 502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占县财政总收入的57.8%。1983—1992年,卷烟税收累计22 783万元,年均2 278.3万元,占县
财政年均总收入的45.4%。(附表6—17)


   林口卷烟厂1977—1992年卷烟销售利税表
  表6—1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