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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烟草公司经营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烟草公司经营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82年8月以前,本县烟草行业由县供销联社负责管理。1982年9月,林口县烟草公司建立,
为县供销联社所属的土产公司内设机构。1983年 5月烟草公司独立,归县财贸办领导,负责全
县烟草生产、收购和销售等方面工作。内设文秘股、生产股、科技股、计财股、专卖股、物资
供应股、卷烟批发部等工作机构;在乡镇设烟叶经营站8个,共68人;下属1个复烤厂。

  1984年12月,林口县烟草公司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领导,人、财、物统一由
省公司管理;复烤厂从烟草公司划出,由省烟草公司直接领导。1985年8月,增设乡镇烟站5个,
全县共有烟叶经营站13个。

  1992年12月,县烟草公司从事烟叶生产经营的人员和复烤厂合并,成立林口县烟叶经销公
司,编制365人。其中公司领导4人,内设机构中政工办公室3人,行政办公室27人,工会2人,
纪检保卫科2人,经济警察队7人,科学实验站10人,物资站7人,财务科8人,生产科11人,批
发部9人,劳动服务公司6人,质检科5人,在乡镇设立了15个乡镇烟叶经营站共120人,复烤厂
144人。

  原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和专卖部分人员分出,重新组成烟草公司。编制71人,实有51人。
内设业务股、计财股、综合办、专卖办和三产办等工作机构;下属 6个卷烟批发部,其中林口
镇内3个,古城、刁翎、五林各1个。

   二、经营管理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一部分。1982年以前,烟草的生产、收购、销
售以及专业人员和机构统一由县供销社负责管理,种植、收购和销售执行省供销社安排的计划
任务。1983年林口县烟草公司独立后,本县烟草的生产、收购和销售以及专业人员和机构统一
由县烟草公司管理。县烟草公司每年按照省烟草公司分配的种植面积和烟叶收购计划,通过政
府下达种植任务,年终按照年初计划进行收购。收购的烟叶由省烟草公司统一调拨。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县烟草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按照传统的经营方式,采取权利集中、利益
平均的管理方法进行经营。这种管理方法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不挂钩,造成
职工吃公司的“大锅饭”,并且机构重叠,办事效率低,资金、物资浪费严重。1986年,随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县烟草公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进行机构、经营、财务管理等
一系列改革。

  在经营体制方面:撤消烟叶总站,实行公司直接领导各烟叶经营站,精减18名行政管理人
员,提高了办事效率。公司也由单纯的行政领导机构变为具有行政领导职能的经济实体,与各
股、站签订承包合同。为落实合同,公司又制定了“五定一奖”制度 (定面积、定质量、定费
用、定利润、定税收,按照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由于责任明确,措施得当,极大地调动
了职工的积极性。1986年,下达各股、站利润指标153万元,年终实际完成164万元,超额完成
11万元。

  在财务管理方面:1985年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计盈亏,各股、站没有财务管理自主
权,资金、物资损失浪费很大。1986年,实行股、站单独核算,费用包干,定额缴利,超利分
成的财务管理方法。把原来一个核算单位划为 7个核算单位,下放定额内的费用支配权、临时
工招收管理权、烟需物资发放权及奖金分配权,从而调动了各股、站的积极性。当年各股、站
各种费用由1985年的8.2万元下降到6.2万元,公司各种费用也比1985年下降1%。同时,职工的
奖金相应提高,福利条件改善。1986年,各烟站获得分成奖金3.8万元,5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全公司人均得奖金 330元。在资金使用上,各烟站加快结算速度,烟叶收购期间,采取边收、
边送、边结算的方法。在银行每次办完结算手续后,将票据加封,由烟站指定专人取送;最偏
远的乡镇,两天内也能将票据入账,比过去提前10天左右。

  1985年前,每年收购烟叶占用资金 160万元。在扶持资金使用上,采取发放预购定金的形
式扶持烟草生产。这种形式存在不少漏洞,发放的定金很难保证全部用在烟草生产上。1986年,
改发预购定金为发放实物,将每年用于发放的定金款购买烟草生产用的农膜、化肥、炉具、包
装材料等物资,由公司统一进货,各烟站掌握供应,保证专款专用。这样每年收购烟叶占用资
金只有50余万元。公司还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认真清理资金、商品、烟叶、
财产和往来账目。该处理的及时处理,不留尾巴,不背包袱。坚持做到账款相符,账物相符,
账账相符,体现出企业的真实效益。1986年,县烟草公司被评为黑龙江省六好企业。由于烟草
生产工作成绩突出,1984—1987年,本县连续 4年被国家烟草总公司评为全国烟叶生产先进县。
1988—1991年,连续4年被国家烟草总公司列为全国优质烟生产基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