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办企业
第三节 个体办企业
乡镇个体办企业又称户办企业或家庭企业。是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力为主兴办
的企业。生产资料为个人所有,收入全部由个人支配。解放前,本县就有手工作坊式的个体企
业;解放后,个体企业又有新发展,主要是以加工铁、木、皮、麻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手工作
坊和为农民生活服务的油坊、粉坊、豆腐坊、酒坊、碾米坊。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乡镇个体手工业企业全部参加工业合作社组织,个体企业在全县消失。1980年以
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个体工商业户在县内重新出现。1984年,中共中央 1号文
件“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各种农民专业户、联户在县内城乡出现。经营项目从最初的养
殖业发展到采矿、机械、建筑、建材、运输、商业、服务等多种行业。1985年全县个体企业达
4 072家(联办261家),从业人员11 810人,产值4 534万元,实现利润428万元,上缴国家税金
101万元。1990年全县个体企业发展到7 972家,从业人员21 157人,产值16 852万元,实现利
润1 586万元,上缴国家税金416万元。1992年全县个体企业达 9 701家,从业人员22 974人,
产值24 829万元,实现利润1 601万元,上缴国家税金240万元,分别比1985年增长1.4倍、0.9
倍、4.5倍、2.7倍和 1.4倍。个体企业占全县乡镇企业总数的93%,从业人员占总人数的62%,
产值占总产值的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