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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轻重工业结构

第二节 轻重工业结构



  

  1949年,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除林口铁工厂为重工业企业外,其余 5家全部是轻工
企业;私营工业也都是进行酒、油、米、面等食品加工的轻工企业。全县工业总产值 237.2万
元中,轻工业产值232.3万元,占97.9%;重工业产值仅4.9万元,占2.1%。

  50年代初,增加了重工业建设投资,新建林口煤矿等重工业企业。195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
411.6万元中,轻工业产值368万元,占89.4%;重工业产值43.6万元,占10.6%,比1949年增长
8.5%。195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563万元中,轻工业产值 465.8万元,占82.7%;重工业产值97.2
万元,占 17.3%。1958年以后,贯彻“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重点发展了煤炭开采、机械
制造、建筑材料、森林工业、石油化工等行业。至196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 901.1万元中,轻
工业产值632.4万元,占70.2%;重工业产值268.7万元,占29.8%,比1957年增长 12.5%。1963
年开始调整轻重工业结构,重工业比例进一步增长。至1965年,全县47家工业企业中,轻工业
38家,重工业9家;全县工业总产值796.4万元中,轻工业产值475.4万元,占59.7%,重工业产
值321万元,占40.3%,重工业产值比例比1962年增长10.5%。

  “文化大革命”时期,重工业产值比例继续增长。至197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 3 268万元
中,轻工业产值1 213万元,占37.1%;重工业产值2 055万元,占62.9 0A,比1965年增长22.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逐步深化企业改革,扩
大开放,轻重工业结构日趋合理。重工业比例基本稳定在 45%左右,轻工业比例略高于重工业,
在55%左右。1985年,全县城镇街道和乡及其以上全部工业总产值 10 326万元中,轻工业产值
4 710万元,占45.6%;重工业产值5 616万元,占54.4%。1990年,城镇街道和乡及其以上全部
工业总产值17 665万元中,轻工业产值10 409万元,占58.9%;重工业产值7 256万元,占41.1%。
1992年,全县工业企业 2 324家,总产值43 361万元。其中,轻工业企业1 403家,占60.4%,
产值23 003万元,占53%;重工业企业921家,占39.6%,产值20 358万元,占47%。(附表8—3)

   林口县部分年份轻重工业产值表
  表8—3 单位:万元、%





  注:1985—1990年为城镇街道和乡及其以上全部工业企业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