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清末民初,县域除金矿有官办或官督商办外,主要是私营手工业作坊,有独资和合资等形
式。作坊主自主经营,权力归私人所有。
沦陷时期,县域日资工业企业执行日本帝国主义企业管理制度;民族私营工厂、手工业作
坊的小业主和店主为一厂之主,由工头组织生产,工人无权参加管理,劳资双方矛盾突出。
解放初,本县公营工业企业工会组织工人代表参与本企业管理,私营工业企业沿袭传统的
个人管理方式。1948年 4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后,本县公营工业企业开始推行民主管理制
度。1950年 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发布后,本县企业公司和工商业联合会联合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私营工业企业成立工厂管理
小组。至此,全县工业企业进入民主管理阶段。1951年 5月,遵照中共中央东北局工作会议精
神,在国营工业企业中推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生产经营及行政工作由厂长统一指挥,工厂管理
委员会成为厂长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1953年起,推行厂长以行政手段统辖全厂生产经营活动
和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党组织只负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1956年 9月,
工业企业开始批判“一长制”,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7年 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
工业会议后,开始在全县推广“两参一改三结合” (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
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的企业管理经验。1960年3月,开始推
行“鞍钢宪法” (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
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五项基本原则)。1961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颁发的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七十条”)。之后,全县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健全以党
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对生产的集中统一指挥,
并确定工厂、车间、班组三级企业生产、管理指挥系统。 1963—1965年, 全县工业普遍贯彻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交通工作条例》和《企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并开展
“工业学大庆”群众运动,推广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经验,工业企业管理逐步走上科学管
理轨道,企业面貌发生很大变化。
“文化大革命”初期,“造反派”夺取企业党、政、财、文大权后,企业管理制度遭到破
坏。各级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多被揪斗,蹲“牛棚”,送“五·七干校”劳动改造,工厂管理
制度混乱,生产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各工厂普遍建立“三结合” (领导干部、军
队代表与群众代表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实行 “一元化”领导。在“大学解放军”运动中,工
厂的车间、工段、班组等企业建制,改为营、连、排、班军队组织形式,用军事化取代企业管
理。1970年通过整党、建党,各工厂逐步恢复党的组织生活,重新建立党组织;厂革命委员会
主任和党委(或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1973年 5月,工业企业中军代表
全部撤回部队,“三结合”管理体制结束。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工业三十条”)发布后,
全县在国营工厂中逐步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79年初,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整顿。1980
年,撤消工厂革命委员会,重新任命厂长、副厂长和书记、副书记。1981年下半年,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制
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从此,职工代表大会制成为工业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基本形式,是
职工群众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干部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权力机构。1984
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搞好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的通知》后,县委、县政府在县水泥厂、仪表厂、印刷厂等单位进行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
革试点。1985年各工业企业全面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统一指挥企业生产这一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1986年
推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在任期间或任期已满,县政府要根据厂长上任前制定的目标进
行考核,兑现奖惩,以决定提升或免职。
1990—1992年,继续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或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企业法》规定,
坚持厂长以法人代表身份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行使决策指挥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厂长在重
大问题上要征求党组织意见,接受监督,同党组织一起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企
业行政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厂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任免。党
政领导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同心协力办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