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节 交通安全管理
一、车船管理
1957年,县公安局治安科内设 1名交通监理,负责车辆检验,核发牌证和事故处理。1959
年,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1963年,牡丹江专署交通局向各县统一颁发监理
业务专用印章。林口县车船安全管理走上正轨,对全县车船进行安全审验、年检,形成制度。
1965年 4月,对全县车辆进行初检。10月进行年检。要求货车两侧厢板必须有交通安全标
语,后厢牌号必须清晰;客车内要有安全标语。1972年,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交通监理对全
县汽车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出私自拼装汽车9辆、改装汽车3辆。1973年,为便于区别和管理车
辆,要求全县所有机动车必须在前保险杠左侧,喷上“林口”二字。随着车辆增多,1975年,
为方便车主与船主,车辆检验分林口、五林、新城 3片进行;船舶检验在12个渡口进行。1983
年在建堂、新城、五林设立监理站后,车船检验分片进行。1987年 4月,交通监理业务由交通
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成立交通警察大队,下设 5个中队,专门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工作。
船舶安全技术检验由交通局运输管理站负责。
二、驾驶员管理
1957年开始对驾驶员进行年度审验工作。年审时,组织驾驶员学习安全文件、简报、交通
法规,全面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审核驾驶证有无违章记录、事故记录,办班集训,进行理科考
试,进行自我鉴定、民主评议、领导审查。合格者在驾驶证上盖年审印章,继续驾车;不合格
或未参加年审者,不予盖章,不准驾驶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年审中,针对驾驶员中存在
的问题,举办培训班,加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的教育。
1965年前,驾驶员培训以师带徒式分散进行,由监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转为实习驾驶
员。半年后复考,合格者转为正式驾驶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驾驶员培训、考核制度受到冲击,代之以“三结合”的办法,
即由基层单位群众推荐,单位领导鉴定,监理部门审批。1973年林口交通监理站成立后,逐步
恢复了正常考核制度。1987年后,驾驶员到县交警大队报名,统一到牡丹江市交通学校接受培
训、考核。
三、路面行驶管理
1959年,县交通部门设监理随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机动车
辆的制动、转向灯光、音响部件是否完整、灵敏和有效,车容是否整洁,驾驶证、行车证是否
齐全相符。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客货混载、超速、人工直流供油、强行超车、酒后驾车、无证
驾车、未经年审驾车、持学习证单人驾车以及占公路街道妨碍交通管理或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
冬季道路安全管理任务量大。每年冬季,交通监理都及时与公路主管部门联系,清除雪阻、
冰湖,采取防滑措施。城镇交通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又一重点。鹤大公路横贯县城繁华区,路面
宽仅7米,每天机动车交通量在6 000辆次以上。尤其是职工上下班时间,行人、自行车、机动
车混合交通,危险性极大。1983年 8月,县交通科成立工人交通管理队,在交通量高峰期分流
车辆、疏导交通。1985年,在镇内重要交通路口上,设立两座永久性交通岗亭。1987年交通警
察大队一中队负责城镇交通管理。1992年,鹤大公路林口镇段8.27公里改线由南山通过,缓解
了城镇交通安全压力。
四、事故处理
林口县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初期,车辆很少,交通肇事也很少。后来,随着机动车辆的
增多,公路交通肇事时有发生。综合分析多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思想麻痹、侥幸
行车和疲劳作业。对肇事者的处理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受害者损失等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