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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养路费征收

第四节 养路费征收



  

  1951年,县搬运站从每辆车月份营运总收入中提取3%为养路费,由运输业务员统一代办。
1955年,县交通科直接征收养路费,对专业车辆按运输收入的4%征收,社会车辆按每吨位月征
收15元。当时全县营运车辆较少,年征费额不超过1万元。1963年征费

  率为6%,当年征费27 014元。1968年,养路费征收业务移交县养路段,征费率为营运收入
的8%;汽车每月每吨位征收65元,拖拉机每马力每月两元,畜力车每月每辆13元。

  1971年,县交通科内设监理组,由监理员征收养路费。1980年1月1日始,养路费率按营运
收入的10%征收。次年月费率提高到12%,每吨位每月90元。1985年费率提到15%。1987年4月,
县交通征费稽查所成立,负责全县养路费征收业务。(附表9—4)

   林口县部分年份交通管理情况表
  表9—4 单位:辆、起、人、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