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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函件

第三节 函件



  

  沦陷时期,1934年,黑背、兴隆镇设邮政代办所,开始办理平常函件业务。1937年,林口
设邮政局,函件业务范围扩大。函件种类有信函、明信片、新闻纸、书籍、印刷品、文件、商
务传单、货样、挂号邮件等。同年4月,开办快递函件业务,代收货价、国际和航空函件。7月,
经办进口平信22 291件、挂号信455件、航空函件6件。

  解放初,函件业务沿袭旧邮局的做法,信件只能通到东北解放区。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
行,解放区不断扩大,函件邮递范围随之扩大。1947年 8月,信件可寄往华中、晋冀鲁豫、晋
察冀、晋绥和陕甘宁解放区。建国后,函件邮递范围于1950年扩大到全国各地。同年,本县邮
局开始办理国际函件业务,航空函件收航空附加费,盲人读物免收邮费。同年 9月,停止使用
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发行的邮票,开始使用邮电部发行的全国统一邮票。1951年,全国统一币制
后,保价信函准寄范围放宽,凡通用人民币的地方,均可用保价信函邮寄现金。7月1日,平信
邮资由东北地方流通券5 000元改为人民币800元(每100元合新人民币1分),市内互寄平信邮资
改为400元。1953年,国内航空函件调价,由每重10克1 500元改为 1 000元。同年,取消国内
快递函件。1954年停办代售印花税票。1958年取消现役军官免费寄信规定。1960年开办特别挂
号函件业务,用于邮寄粮票、布票、食油票和户口迁移证等。1961年停办装钞保价信函。1968
年以后,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函件收寄量增多。1969年,取消现役战士军信免费邮寄的规
定,取消货样、代收货价和回执业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函件收寄量逐年增加,函件业务种类随之
增多。1979年对县防疫站、广播站进口平信,实行收件人“邮资总付”办法,按件登记,月终
一次结算。1980年以后,“文化大革命”初期停办的存局候领和代收货价业务相继恢复,同时
开办了代发广告业务。1981年,开办国内邮件回执业务;对县人民银行交寄的大宗挂号,实行
寄件人“邮资总付”办法。1984年,恢复现役战士免费邮寄20克以下平信业务。1989年开办邮
政快件和特快传递业务,当年办理邮政快件29 363件。80年代,全县年均办理出口函件1 329 297
件,年均收入105 057元。

  1990年7月20日,根据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下发的关于提高邮政资费的联合通知,本县从7
月31日开始执行平信邮资由8分调为两角的规定。1990—1992年,全县年均办理出口函件1 209 184
件,年均收入160 740.3元。(附表10—2)

   林口县1978—1992年出口函件情况表
  表10—2 单位: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