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营商业
第一节 私营商业
一、解放前私营商业
民国时期,随着农村土地开发,县域居民日渐增多,私营商业随之发展起来。1928年,兴
隆镇(今刁翎)有于敬久经营的杂货店,兼营油坊和烧锅(酒坊);雇劳金10余人,商号天德长。
商品由依兰运进,生意兴隆。此外,兴隆镇还有两家小型杂货铺、一家旅店。三道通、五河林
(今五林)、古城镇、黑背等地也有饭馆、摊床和游商。黑背金矿除有一般店铺外,还有妓院、
烟馆和赌局等恶性商业。
沦陷时期,1932年,古城镇有天增厚、万福隆、日思恒、宏兴隆等商号。1933年,兴隆镇
从事商业活动的店铺有39家(合资9家,独资30家),从业者130余人;龙爪沟有店铺118家(合资
68家,独资50家),从业者520人;关门嘴子(今朱家)有店铺 47家,从业者140人;五河林有店
铺33家,从业者200人。1934年,黑背行商来往不断,店铺有20余家,从业者 40余人。1935年,
龙爪沟又兴办店铺4家,从业者6人;青山有店铺15家(合资两家,独资13家),从业者30余人。
此时,全县有商号、店铺 300余家,从业者近千人。民族商业虽有一定发展,但商业市场始终
由日资巨商所垄断、操纵。
1938年以后,伪满政权先后发布和实行“暴利取缔法”、“生活必需品价格并配给统制要
纲”、“物价及物资统制法”、“价格等临时措置法”、“促进出荷统制令”等经济统制法令,
同时在警察署设立“经济取缔委员会”和“经济警察”,以强化经济统制。这些法令和措施造
成资源短缺,民族商业日趋萧条。此时期,县域较大的商号有恒泰昌、东昌盛、久远、广丰源、
瑞林祥、复合东等21家,中型商号有林口商店、福隆号、义和利、宝山商店、鸿茂长等26家,
其余大部分为夫妻店。另外,有31家由日本和朝鲜人开设的店铺和商号。
1940年,伪满县公署实业科开拓股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监控,各商号必须登记注册,发放合
格证后方可营业。随之,推行物资“配给制”。起初实行配给的是米、面、油、盐、糖、棉布、
火柴等主要生活必需品,配给方法是发给居民“配给通账”(即购置手册),凭“通账”到指定
的配给店按定量标准购置;后来由于物资极端匮乏,配给的物品种类越来越多,定量标准越来
越低,配给品的质量越来越差。在粮食配给上出现了橡子面等代用品,难以食用;大米专门供
给日本人食用,中国人只有伪政权的中高级官吏才能获得配给。平民百姓私买大米食用被发现,
初以“经济犯”、后以“国事犯”论处。
1941年 7月,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价格等临时措置法”,又称“七·二五价格停止令”。
“停止令”规定:一类紧俏物品不准民间买卖;二类一般物品不准变价出售;三类大宗物品可
允许议价出售。凡商品标有 “公”字样的为一类商品,标有 “停”字样的为二类商品,标有
“自”(自产)字样的为三类商品。一经查出有违令者便视为“经济犯”。从此,商店无货可卖,
消费者无货可买,商业市场和群众生活处于半窒息状态。与此同时,批发、零售物价上涨无度,
伪满政权物价统制彻底崩溃,人民负担极为沉重。解放前夕,不少商户被迫停业,县域商业一
片萧条。
二、解放后私营商业
解放后,县民主政府认真贯彻工商业政策,保护私营商业合法经营,积极扶持其发展。许
多倒闭的商号、店铺重新凑资开业,外逃商人纷纷回来重操旧业。仅林口街内就有百货、医药、
食杂、粮食、旅店、照相、饭馆、酱菜、制米等9大行业,共110家商户。
1949年,本县成立商业主管机构后,通过工商业者的代表组织——商务会,向工商业者贯
彻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使广大工商业者按党的政策积极经商。1951年全县有商业
店铺331家,杂商(摊床、游动商等)159家。1953年,党和国家颁布过渡时期总路线,对私营商
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一个新阶段,私营商业渐渐走向依附于国合商业的轨道。
1956年,全国掀起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林口县政府向全体私营商业者进行党在过
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在私营商业开展清产核资、公私合营工作。1月 19日,本县开始实
行资本主义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全行业公私合营, 部分小商小贩组成合作商店或小组。至3
月末,县城有260家私营商业变为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或小组。在农村,有188家私营商业进行
了改造。改造后的情况是:(1)属于合作性质的零售商业店铺共66家78人,合作商店9家11人;
(2)代销店14家14人;(3)代购店1家 1人;(4)代购代销店29家38人;(5)经销店13家14人;(6)
属于服务业的56家,其中饭店10家、旅店7家、理发店5家、照相馆两家、豆腐坊 6家、酱园两
家、其他店铺24家。这些店铺均为合作性质,独立核算,共负盈亏。
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进一步限制个体经商,个体摊贩锐减。剩余的个体经营者
多为生活无出路的老、弱、残人员,经营一些零星小食品和小杂货。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个体
经营者有所增加。1963—1978年,个体私营一直被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而予以取缔。
只允许无生活依靠的老、弱、残人员以代销形式从事经营。1979年,全县有证摊贩只有39家,
从业者39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和省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各项政策及有关规定。
为搞活经济,林口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放宽个体经
营作出5个方面规定:(1)除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外,只要本人具备条件,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生
产经营活动; (2)在经营范围上,凡允许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都允许个体工商业者生产经营;
(3)在购销活动上,打破区域界限,允许出县、出省采购和销售;(4)积极鼓励农民从事贩运和
群众需要的行业,鼓励农民购置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和贩运业务,鼓励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
经商; (5)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工作作风,走出办公室深入农村办理经商手续。并陆续建立起
农副产品、轻工业品和其他固定市场,设立固定售货台。从政策到经营设施均为发展个体商业
创造有利条件。1983年,全县个体商业发展到993家,从业人员1 082人,商品零售额 310万元。
其中零售商业747家,从业人员756人,零售额294.6万元;饮食业62家,从业人员128人,零售
额10.4万元;服务业184家,从业人员198人,零售额5万元。1985年,个体商业店铺发展到1 494
家,从业人员2 057人,商品零售额1 187万元。其中零售商业1 071家,从业人员1 130人,零
售额1 050万元;饮食业141家,从业人员471人,零售额58万元;服务业 282家,从业人员456
人,零售额79万元。1992年,个体商业店铺发展到 2 896家,从业人员 4 056人,商品零售额
8 224.1万元。其中零售商业2 264家,从业人员2 767人,零售额7 420.7万元;饮食业 210家,
从业人员721人,零售额723.4万元;服务业422家,从业人员568人,零售额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