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商业 林口县集体商业先后有三种类型:一是解放初期由群众自办的代销合作社;二是对私营工
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亦称老合作商业);三
是在改革开放时期,为搞活商品流通和安置待业青年,新成立的集体商业(亦称新集体商业)。
一、供销商业
1946年,县域黑背村有些私商业主操纵市场,哄抬物价,盘剥农民。为取缔私商中间剥削,
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当年秋,县委派工作组进入黑背村,宣传和发动农民集资入股办供销
合作社。当时,此村除了有属于斗争果实的一辆马车和两间草房作为供销社的固定资产外,还
吸收股金300万元(旧币,合新人民币300元)。推选村农会会员祁汉林为营业员。经营的商品均
从勃利县购进,有食盐、带鱼、肥皂、毛巾和生产用的锹、镐、犁、铧等。商品由农会作价,
公平、合理,群众非常满意。由于供销合作社是体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组织,所以农民
群众入股办社的积极性特别高涨,集体商业发展很快。至1948年,林口县共办起供销合作社76
家,入股者 1.5万人,拥有股金13 600万元(旧币)。1949年,根据全县农村基本普及了供销合
作社的实际情况,本县成立林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配备强有力的干部出任联合社领导,加
强对供销商业的领导。供销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例会制度,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干部由群
众选举,职工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推荐;一切重大问题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供
销社的成立,迅速占领了农村商品流通阵地,抑制了私商盘剥,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发展,支援
了国家建设。当时供销合作社的进货渠道既有国家商业机构的,也有私营商场的。营业利润不
上缴,除留足生产和公益金外,余者按股金多少分红。1950—1956年,在国家大力扶持和群众
支持下,全县供销商业得到迅速发展。1958年,执行“政企合一”政策,县供销社与商业局合
并,农村供销社直接受商业局领导管理。变县供销合作商业的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购销
业务由各专业公司指导经营。1961年 2月,重新恢复为与国营商业并存的集体商业组织。1968
年,为贯彻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体制,供销合作商业再次合并于商业公司革命委员会,由集
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并对社员股金进行清理,退还给入社社员。从此农村供销合作社不
再受社员群众的监督和管理;供销社的干部、职工由国家统一分配,废除了原来由广大社员审
核推荐的办法。1969年10月,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再次分开,供销合作社又逐步恢复民办性质,
突出群众性、灵活性特点;重新发展社员,吸收社员入股,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
理事会、监事会。1973年供销商业再度改为全民所有制商业;1982年又恢复为集体所有制商业。
至1992年,全县供销系统共有经营机构 285个,从业人员3 108人,纯销售额5 893万元。其中
零售网点240,从业人员2 603人,零售额4 400.2万元。(附表11—1)
林口县供销社1962—1992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表11—1 单位:万元、次
二、合作商店、合作小组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为把小商小贩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本县开始把小商小
贩组织起来,成立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使私有经济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至1957年,全县
小商、小贩绝大多数都被组织进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合作商业主要经营百货业、食杂业、国
药业、饮食业和服务业,在商品流通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之后的一个时期,国家一直将其视为有“两重性”,带有“资本
主义自发倾向”,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过渡形式”,因而对其不断进行改造。1958—1960
年,在急于将商业变成单一公有制,消灭“资本主义尾巴”的左倾错误影响下,对合作商业网
点进行撤并,升级过渡为国营商业,使合作店、组网点和人员急剧减少。1961—1962年在国民
经济调整时期,合作店、组有所恢复,但网点、人员仍为数不多。1963—1966年,在合作商店
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5年大面积开展“小四清”,对合作商店进行清理整顿,调整老弱
病残和不适用人员,将一些条件好的升级为国营商业门市部,合作商业网点和人员进一步减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作商店被取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赋予合作店、组在商品流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至1981
年,全县共有6家合作商店,从业人员147人,销售额13.1万元。但这时老合作企业未能有新发
展,至1992年,全县合作商店仅有3家,从业人员84人,销售额下降到6万元。老的合作集体商
业逐渐被新的集体商业所代替。(附表11—2)
林口镇内1956年零售商业公私合营情况表
表11—2 单位:家、人
三、新办集体商业
70年代后期,国家为活跃城乡市场,安置待业青年,积极扶持促进新的集体商业发展,使
之迅速成为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1978年前大批返城知识青年和高初中毕业后留城青年急
待安置就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
集体经济的文件规定,林口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在全县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加强了对城
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将扶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任
务,切实认真抓好。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和“扶上马,送一程,负责到底”。
在税收上,“城镇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可以免征工商所得税一
年。一年以后,如有的企业仍有困难,还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新办的
集体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在资金贷款上,允许集体企业在银行开户;
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在开办两年内,贷款给予优惠,一律按月息三厘六计收;允许集体商
业职工集资入股,可按股金分红(不超过集资额的 15%)。在货源供应上,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商
业的货源分配,要与同类国营商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允许集体商业企业到外地采购,可以
与厂家挂钩直接进货。在分配上,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情况下,职工收入可以
高于同类国营企业职工。在权益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平调集体企业的资
财;集体企业享有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下的一切自主权。于是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结合自身需要纷纷兴办集体商业。主要办法是依靠主办单位出钱、出物、出场地、出人扶持兴
办,各主办单位都派人员进行“传、帮、带”。茂源商场是林口铁路系统为安置待业青年就业,
于1981年兴办起来的集体商业。仅1年时间,便建起了548平方米的营业楼,派进了精明强干人
员进行业务指导。10余年来,经营状况一直较好。1992年,此商场共有青年职工 116人,商品
品种5 000多个;拥有固定资产45万元,流动资金55万元,商品零售额207万元。
1992年全县共有新办集体商业网点 102个,从业人员2 550人,销售额1 650万元,利润88
万元。在新办集体商业中,较大的多为驻在林口的林业、铁路、煤矿等中直、省直企业及县直
各大部门所办。(附表11—3)
林口县1980—1992年新办集体商业企业情况表
表11—3 单位:个、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