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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粮食

第四章 粮食



  民国初期,县域粮食主要运至三姓(今依兰)、梨树镇(今属穆棱县)、勃利等地进行交易。
境内杂货商店也有兼营粮食的,以零售形式销售。但由于地处山区,交通不便,丰收年份往往
造成大批粮谷积压。在本地售不出,运往外地又粮价过低,所值甚至低于运费,使农民叫苦不
迭。以大豆当柴烧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谓丰年成灾,谷贱伤农。

  沦陷时期,随着人口不断增多,城乡粮油交易日繁。但1938年伪满政府发布“米谷管理法”
后,粮谷购销、运输和加工完全控制在伪满政府手中。1940年后,伪满政府进一步垄断粮食,
强迫推行“出荷粮”;在城镇实行口粮“配给制”。1942年以后,城乡人民以橡子面代替口粮,
常以糠菜充饥,生活极度艰难。

  解放初,粮油自由交易市场恢复。私营粮商趁机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哄抬物价。1947年
初,林口国营贸易公司成立,积极组织粮油收购和调运,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支援解放战争,
并发挥了平抑市场粮价,遏制私商垄断了市场的作用。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定产、定购、定销”,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等
办法。按规定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后,余粮由国家统一收购。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左倾错
误影响和自然灾害造成全国粮食极度匮乏,城乡人民普遍以瓜菜糠麸等代食品补充口粮的不足。
1963年以后,粮食供应才逐步恢复正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以家庭为基础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
的生产积极性。1979年以后,全县粮食连年增产,实现了购后不返销,一举摘掉了缺粮县的帽
子。1986年以后,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可将粮食拿到市场上自
由交易。1992年,国家开始取消粮食定购制度,实行购销放开,由农民自由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