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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收购

第一节 粮食收购





  民国时期,农民生产的粮食除去缴纳租、税外自主支配。沦陷时期,伪满政权以“米谷管
理法”、“出荷粮”等形式强行管制、征购农民生产的粮食。

  解放后,私营粮商相继开业,农民生产的粮食自主支配。私营粮商为了牟取暴利,贱买贵
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军需民用。1947年,国营林口县贸易公司成立后,为改善农民
生活,保障军需民用,恢复和发展生产,平抑市场粮价,积极向农民征购粮食。当时本县粮食
征购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直接征收的农业土地税和公粮,以解决地方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需要。
这项工作由县财政部门领导,各区设财粮助理,由林口、古城、刁翎、三道通 4个公粮仓库负
责征收、贮藏和调运。二是由国营贸易公司向农民征收余粮,以自由买卖的方式进行。从1947
年开始,主要收购玉米、大豆。当时在林口车站设有收购站,后来逐渐在龙爪、古城、亚河、
奎山等铁路沿线村屯设立临时粮食收购点。交通不方便的地方,由供销合作社代收粮食,然后
运往林口,付给里程差价。由于收购网点不断增加,使农民及时卖出了多余的粮食,保障了军
需民用。同时,有效控制了私商的囤积和购运,稳定了粮食价格。此时期,收购粮没有固定任
务,政府只是一般性动员农民交余粮,不采取强制措施;对卖粮多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生活用品
奖励。

  1953年,本县按国家发布的关于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与粮食市场管理等政策规定,实
行粮食统购统销,不准私人经营粮食。从此,由国家掌握粮食市场,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确定
收购任务。

  1955年,本县按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一定三
年不变”的政策。“定产”,是根据各农户的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经营条件,评定出单位面
积常年产量,在正常年景下3年不变。定产后新开垦的荒地,自开始收获之年起,3年不计产量。
“定购”,是对余粮户实行统购,从定的产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 3项留粮以外的余粮,
由国家统购 其80—90%,按单一比例规定定购率,不累进;对富裕农户余粮定购率适当提高。
统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 3年不变。如遇灾荒,国家需在丰收地区增购粮食时,增购数不得超
过增产部分的 40%。“定销”是对农村缺粮户定销;定销数一年评定一次,填发农村缺粮户粮
食供应证,由国家粮食机关指定地点供应。“三定”工作的落实,使全县粮食工作出现“两增
一减”(购粮和库存量大增,返销粮减少)的大好形势。

  1956年,本县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在购粮方面出现高征购倾向。当年征购粮 3 787万公
斤,是1955年购粮数的1.5倍;吃返销粮892万公斤。这种做法在1957年得到适当纠正,但1958
年粮食大丰收后,又出现高征购倾向。理由是原定的“三定”到户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转向采取产、销、余算大账的做法,提出新的高征购指标,并采取“全党动员,全力以赴,
一气呵成”的措施来保证高指标的完成。1958年,征购粮5 591万公斤,1959年7 067万公斤,
分别为1956年的1.5倍、1.9倍。1960年,全县农业受灾减产,征购粮和库存量大减,返销量增
加。群众口粮严重不足,只好“低标准,瓜菜代”。1961年自然灾害继续,购销差距太大,加
上当时不但没有执行好“特大灾害适当减免”的政策,反而提出“狠下去拿上来,完成任务再
安排”的口号,致使许多社队征“过头粮”,农民口粮人均只有125公斤。

  1962年各级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纠正左倾
错误,禁止征购“过头粮”;并实行完成定购任务后,多售余粮奖售工业品的办法,粮食生产
开始好转。1964年恢复到较高水平。196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采取多
产多留、超产超交奖励、受灾适当调减当年的征购任务等具体措施,超购部分加价 30%,调动
了农民积极性。1967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和“藏粮于民,藏富于民”
的指示精神,全县粮食征购任务完成较好。1969年,自然灾害严重,粮食歉收,一些地方又出
现高估产、高征购等左的做法,但很快得到纠正。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
完成任务的社队,人均口粮230公斤,超过任务的250公斤,口粮不足 215公斤的免除当年征购
任务,受灾社队人均口粮达不到190公斤的国家拨给定销粮。1979年,粮食、油料价格提高20%,
超购部分加价50%。

  1983年以后,本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粮食征购由原来的队交队结改为户交户
结。1986年中央 1号文件规定,从本年度起,全国实行合同定购,由粮食部门牵头,由乡村政
府协同,逐户签订定购合同。其好处是,国家按品种、数量征购,可以收购足够的粮食,除个
别品种准许串换和顶替外,大部分品种必须按合同上缴。为强调国家关于农户种植和交粮任务
的指令性,从1991年开始,国家又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统称“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
务”,农民必须保证完成。1992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决定取消粮食定购,实
行粮食购销放开。当年本县按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第一个成为实行购销放开体制的试点县。(附
表11—24)

   林口县1962—1991年粮食收购和农村用粮情况表
  表11—24 单位:万公斤、%、万人、公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