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
第二节 房地产
一、直管房产
(一)管 理
1954年 4月县人委房产管理处成立,内设财会、房管、维修等工作机构,有行政管理人员
6人。当时,主要开展产权清查、维修公房并收缴租金等工作。至 1958年,全县直管房产面积
达6 786平方米。1962年9月,为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将房产处改为房地产管理处,房产业务
由一般服务转向产业管理,并建立起房产和技术资料档案;同时成立房管小组,配备1—2名房
屋管理员;下属土建、电工两个维修队,初步形成管、修、收三结合的管理形式。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房地产管理机构瘫痪,居民住公产房处于自住自管、随意转让、
随便更换状态,房产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本县房地产管理工作恢复并逐步发展
起来。房产工作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经营型管理转变。冲破直管产范围,面向全行业管理;冲
破以租养房的旧框框,坚持走以管为主,改造旧房与集资建房相结合的道路。80年代以后,县
房地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原有和新建直管房屋维修工作。1985年,全县直管房屋面积为30 551平
方米,是建国初的10倍;有管修人员10人。1989年改革住房制度,实行公产房屋私有化、商品
化,原有公房大多出售个人。1992年直管产房屋面积仅有 5 320平方米;县房地产管理处有职
工67人,其中房屋管理员两人。
(二)租 金
1954年 5月,县房产处按照房屋结构、用途、地点,制定了每平方米公有住宅租金标准,
按月征收。私人租房,县直机关干部的租金实行减半征收:一等住宅0.1元,二等住宅 0.08元;
减半户数占收租户数的80%。其他私人租房一等住宅0.2元,二等住宅0.16元。企事业单位租用
商业用房,一等房屋0.3元,二等房屋 0.2元。单位租用房屋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加收租金的80%。
对不按时缴租的,按月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60年代仍沿用此标准。此时期,租金收缴率在85%
以上。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租金制度受到破坏。减租、欠租现象时有发生。1972年调整租金
标准,企业租用商业用房,一等房屋每平方米1元,二等房屋每平方米0.8元;事业单位租用商
业用房,一等房屋每平方米0.1元;私人租房租金不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租金收缴率逐步提高。80年代,租金收
缴率为90%。其中1986年租金收缴率最高,达99%;共收缴租金 3.4万元。90年代初,开始实行
新房新租制度,门市房按市场租金标准,每平方米 2—8元不等;公有住宅,平房每平方米0.5
元,楼房每平方米0.6元。1992年房产处采取封户封门办法催缴租金,当年收缴租金7万余元,
租金收缴率87.5%。
二、自管房产与拨用房产
(一)自管房产
建国初,全县单位自管房产面积为56 114平方米,其中全民自管产55 717平方米,集体自
管产 397平方米。此后,随着生产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国家逐年投资兴建专用房屋;加之各企
业不断建设厂房和职工住宅,使企业自管房产面积逐年增加。1972年企业兴建厂房、仓库,施
工面积12 979平方米,当年竣工面积4 863平方米。
1978年企业兴建厂房、仓库,施工面积3 524平方米,当年竣工面积2 624平方米;兴建职
工住宅施工面积4 457平方米,当年竣工4 157平方米。1985年房产处为加强自管房产的产权产
籍管理,进行单位自管房产普查,在审查、登记、核定产权后,依据国家授权范围规定,发给
自管产所有权证书,同时建立了单位自管产管理档案。 同年末,全县自管房产面积为878 195
平方米,占全县房产总面积的 51.3%。90年代初,随着公有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自管房产面
积大大减少。1992年,全县自管产面积为942.14平方米,其中全民自管产556.14平方米,集体
自管产386平方米。
(二)拨用房产
1985年本县始有拨用房产。至1992年,全县共有拨用房产155 035.42平方米,占全县房屋
总面积的19.57%。其中拨给党政机关1 199.73平方米,拨给文教系统事业单位126 778.28平方
米,拨给卫生系统事业单位 27 057.41平方米。这些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拨借给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无偿使用,由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维修款由县财政拨给,更新由地方或国家投资解决。
三、私人房产
(一)发 照
1963年县房地产管理处共发放私产房照6 864户,房屋面积392 760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
100 585平方米,产权人有了合法凭证。1978—1982年,房产处进行换照,共发照1万户,房屋
面积527 567平方米,并开始建立私产档案。1992年共换发房照14 680户,面积791 858平方米,
其中砖木结构58万平方米,混合结构24 122平方米,简易结构187 736平方米。
(二)经租定息
1956年对工商界私有房产出租面积超过三五间或百平方米的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动员,
房主申请,实地评价,分批接管58 户,共55栋3 284.74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 28栋1 803.45
平方米,土木草结构27栋1 481.29平方米。改造后这部分房产采取经租定息的管理方式,即经
房主申请,由房产处统一经营出租,房产处按作价定期给房主付息,年息 5厘。1956—1982年
共付利息19 350元,1982年10月停息。
(三)租 赁
本县私房租赁管理工作始于1987年,当时房产处设两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根据《牡丹江
市城镇私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出租额的6%收取租赁费。此后,
该项工作逐步展开,1992年收缴租赁费1.7万元。
(四)交 易
本县私有房产交易管理工作始于1978年。当时,房地产管理处始设房政股,专门负责私有
房产交易的管理工作。此后,基本杜绝了交易中的漏税现象。1987年成立私房买卖交易所,根
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价格,统一收费,每办一户都要实地察看测量,双方交验证件,按房屋质
量和所在地址评价。1992年办理交易278户,面积10 080平方米,收缴交易税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