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环境管理 一、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
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提出“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政策。当年林口县五林陶土矿在新建破碎车间时,考虑了粉尘污
染大气环境问题,做到了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与防止粉尘污染的“三同时”。1979年国家颁
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后,“三同时”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1986年,国家环保委、国
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1986]国环字第 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通知精神指导下,县环保部门对“三同时”管理日益加强,使报批“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
渐增多。1987年,黑龙江省青山煤矿焦化厂在建厂前,开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报告书制
度。1988—1992年,全县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附表12—14)
林口县1981—1992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表12—14 单位:个、%
二、限期治理项目
为了加强环境管理,促进老污染源治理,从1983年开始,县政府要求县域重点污染源单位
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在这种管理方式指导、监督下,先后有
22个单位治理了本单位污水排放、废气(尘)排放,污染治理总投资 440.5万元。至1992年,本
县水气(尘)污染治理已经积累了经验,废水、废气(尘)对环境的污染得到一定控制。
三、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
强经营管理,综合利用资源,加速污染治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本县从1981年起贯彻执行黑政发[1980] 246号文件,开展超标排污费收缴工作,当年征收
排污费 3.2万元。1982年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采取收缴排污费与
被征费单位签订协议,再通过银行划拨的办法收缴排污费。1983年,按照国务院收费规定和省
政府[1982] 171号文件《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林口
县排污收费四条办法》并在全县实施。1981—1992年,共收缴排污费318.9万元。(附表12—15)
林口县1981—1992年排污费收缴情况表
表12—15 单位:万元
四、污染事件处理
1981年前,林口县生产资料站农药库位于林口镇第四办事处居民区食品厂和酱菜厂附近,
散发的农药粉尘微粒严重危害附近人民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1981年 8月,在县政府和环
保部门的敦促下,生产资料站农药库搬迁。这是本县第一次处理污染事件。
1982年龙爪造纸厂、县医院等单位不经任何处理,排放大量生产、医疗废水,直接污染林
口镇上游水源地。1983年春,造成6 525 人饮用污染水患腹泻症。事件发生后,县人大、县政
府组织环保办、卫生局、防疫站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污染工厂、医院进行调查之后宣
布;龙爪造纸厂立即停产治理,县医院也须立即着手污水治理。1985年 7月,古城镇个体冰棍
厂出现氯气泄漏事故,死亡两人。县政府和环保部门调查后,宣布该厂立即停产。1987年 5月,
县橡胶厂白油膏车间出现氯气污染事故,受害20人以上,其中 3人住院治疗。县政府和环保部
门立即宣布橡胶厂白油膏车间停产、搬迁。1991年春,林口县立安石墨矿废水外溢,侵害附近
农民房屋、田地。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4户受害村民 1.2万元。县
环保局针对立安石墨矿违犯“环保法”的行为,对其处以2 000元罚款。
80年代以后,环境污染上访案件逐年增多。1981—1992年,共发生较大型污染案件16起,
其中废气案件两起,废水案件4起,废渣案件两起,噪声案件8起。县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
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仲裁处理
了这些案件,使侵害单位向受害单位及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共 3.6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因环境污
染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