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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建机构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城建机构



  

   一、机构设置

  1958年10月,本县成立建设科,隶属县政府,下属林口建筑工人总会。1960年 4月15日,
根据县人委林人字[1960]第98号文件《关于调整县直机关机构的通知》精神,改建设科为建设
局。12月 17日核定编制7人,内设财务股、人保股和规划股,下属工程公司和房产处。1961年
11月机构调整,将建设局并入工业局。1962年3月,将建设局从工业局划出;6月与房产处合并,
一套编制(仍为7人),两块牌子。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建机构瘫痪。1968年 1月,建设局与房产处联合成立房产处革
命委员会。1971年1月,建设局撤消。1972年8月,成立县革委建设科。1973年10月,根据林发
[1973]第 113号文件《关于林口县县直机构调整通知》精神,将县革委建设科改为县建设科;
内设财务股、生产股、秘书股、人保股和工程管理股,下属瓦厂、白灰一厂、白灰二厂、砖厂、
水泥厂、房产处、城建处、矿业站、建筑陶瓷厂、保温厂和工程队等11个企事业单位。1976年
7月,建设科内设政工股、秘书股、生产股、工程管理股和财会股。

  1980年12月 8日,根据林编发[1980]第45号文件精神,撤消建设科,成立林口县基本建设
委员会,隶属县政府;编制23人,内设秘书股、人保股、生产股、财会股、建工股和城房股。
1984年 5月,撤消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林口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编制不变;内设秘书股、
财务股、人保股、城房股和工程管理股,下属自来水公司、房产处、规划处、水资办、乡建处、
设计室、工程公司和环保办等单位。1990年 9月26日,根据林编发[1990]第22号文件精神,将
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县城乡建设管理局,隶属关系未变;内设人秘股、城房股、建工股
和乡建股,编制27人;下属城建处、房产处、自来水公司、规划处、设计室、质监站、环卫站、
市政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建公司和液化气管理站等11个单位。

   二、机构职能

  五六十年代,建设局主要负责工业民用建筑设计,编制、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审批建筑用
地;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政策,加强公产房屋维修与管理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建局主要负责三大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三
大产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公用事业)的综合管理,并对以上建设和产业进行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监督服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三大建设和三大产业的中长
期计划和地方行政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上级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部署,制定本县三大产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及时总结
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三)领导和组织全县的规划、测绘工作,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小区详细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

  (四)制定全县设计、施工力量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设计、施工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
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性质)审查工作。

  (五)负责制定城乡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的指标、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施工概括预
算。

  (六)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和健全质量监督、检测体
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

  (七)负责指导城市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煤气、供热、供水等)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镇建设中的公房和私房的产权产籍管理;指导城镇住宅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
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加快住宅商品化进程。

  (九)负责指导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十)管理本局直属单位,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