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保机构
第二节 环保机构
一、机构设置
1980年6月,林口县环境保护办公室(简称环保办)成立,编制5人;隶属建设科,由城建处
代管。1982年3月环保办由建设科直接领导,由1名副科长兼环保办主任。1983年环保办增设环
境监测站,有监测人员 6人;负责开展县域水、气、声等环境状况的监测工作。1984年环保办
人员增至12人,内设环境管理股、收费股、环境监测站和财务室。
1985年,林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由主管工业副县长任主任委员。
1990年9月,环保办改称县环境保护局,隶属县政府领导;人员编制 26人。县环保局内设
环境管理站、监察收费站、环境监测站、大自然保护站和办公室。
二、主要职能
林口县环境保护局是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
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一)为县政府起草地方性环保法规,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
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措施;组织与经济政策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乡
整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对工作,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公报。
(三)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四)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江河等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监督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的防治工作;公
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正在建设的重点污染项目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害病调查并提出防
治对策;公布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组织有毒化学品进行登记的管理工作;受国家委托处
理涉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县域环境污染纠纷,对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划工作,向县政府提
出新建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
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
发活动。
(六)负责落实和执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规划;组织环境科技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全
县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县级环境监测
网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指导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
(九)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教育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和成人教
育的环境大纲,并确定环境教育教材及课程设置;指导其他部门在有关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
工作。
(十)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全局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调有关环境保护的全县活动;
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地区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审核各乡镇、各部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负责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
(十二)承担县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