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三编 人事 劳动
编下序
1939年林口建县后,县域始有人事管理机构,重要人事任免由伪满县公署决定。当时,日
本侵略者为维护殖民统治,直接控制地方政权的人事管理。县公署配备日本人当副县长,掌管
全县军、政、财、人大权。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吏,都由日本人一手考核、任免。中国人需经过
反复考核后才能任实职。伪满县公署各主要部门都配备日本人官吏,中国人官吏在各部门中担
任正职的也都处于傀儡地位。
1945年11月,林口县民主政府成立,全县行政部门人事工作由县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干部
多来自人民群众。建政初期,在解放战争、剿匪和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工农兵积极分子,
被安排到各级行政部门工作。1949年,本县干部队伍发展到650人。
1951年 4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专门负责全县人事工作。50—60年代,军队转业官兵
和工农业生产中的劳动模范、积极分子,是本县各级干部的主要来源。同时,随着国家教育事
业的发展,大批大中专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使干部队伍结构发生变化,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文
化素质。
“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人事管理工作遭到破坏,许多领导干部遭到批判,被停止工
作, 各级革命委员会负责各级干部的任免。 在政治运动中采取领导干部、造反派和革命群众
“三结合”的办法组建各级领导班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人事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逐步建立健全了干部培养、考核、
录用、任免、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一整套管理制度。80年代以后,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的需要,人事管理工作进行一系列改革。按照国家有关干部队伍要实现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不断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使之制度化;
推行干部录用聘任制;建立人才开发交流服务处。1992年,全县干部共 6 751人,其中,中专
以上文化程度的4 801人,占干部总数的 71.1%;30岁以下的 1 538人,占22.8%;31—50岁的
4 115人,占61%;各类科技干部4 528人,占67.1%。这支干部队伍基本上适应了本县各项实际
工作的需要。
解放前,本县没有专门的劳动管理机构,广大工人群众在日本侵略者、封建把头和资本家
的强制管理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仅工资低,而且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生活和人
身安全没有保障。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就业安置、劳动保护、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安全生产等工作十分重
视,要求就业和求职人员由政府统一登记、统一介绍、统一调配。1956年前本县就业、调配工
作由建筑工程队进行统一登记、统一介绍、统一分配。1956年 3月,县政府设劳动科后,此项
工作由劳动科负责。年内为建筑部门调配工人15 600余人次,招收季节工 1 000余人次。并在
县办企业中实行定额管理和编制定员管理,在生产定额的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定编定员。同
年6月,全国实行工资改革,本县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并为40%的职工升级。1958年,“大跃
进”开始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城镇劳动力迅速膨胀。至1961年,职工总人数达12 862
人,比1957年增长1倍。60年代初,受自然灾害影响,工业生产效益严重下降。1961年6月中共
中央作出精简城镇职工的决定后,至1964年,全县共精简企业职工 6 519人。精简下来的职工
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管理工作受到冲击,招工、调资、保险等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社会待业人员逐年增多,劳动就业问题难以解决。1968年开始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
业生产劳动。1972年开始实行招工、招生、征兵必须按一定比例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录用的
制度。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作开始恢复,伤亡事故率有所下降,企业劳动保险工作也逐步开
展起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由于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返城,迅速
扩大了城镇待业人员队伍,出现“就业难”的问题。1980年根据国务院指示,本县改革“统包
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广开全民、集体和个体三种就业渠道,采取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
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就业的办法,妥善安置待业人员。至1984年,全县共安置16 717人就
业。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将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个人贡献直接挂钩,实行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奖励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同时,在预算内企业开展整顿劳动组织工作,
精简企业富余人员。至1985年,共精简富余人员 1 689人。1986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始实
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险三项劳动制度改革。 在用工制度上,废除 “子女顶替”和
“内招”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将招工权下放给企业,
劳动管理部门在宏观上加以控制。1987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1989年,本县在50家企
业实行优化组合,定编定岗,推动了定额管理和编制定员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劳动工资改
革上,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惯例,由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改为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内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分
配形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调动了企业和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经济效益明显
提高。在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方面,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由过去国家负担改为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办法。国家进行立法,由专门管理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
理、统一使用。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退休费由劳动保险公司支付;职工失业,符合待
业救济条件的,由待业保险部门支付待业救济费。 1992年,全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202
家,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175家。1987—1992年,累计收缴社会养老保险金2 425.6万元,支付
退休费2 029.8万元;累计收缴国营企业待业保险金109.7万元,支付待业保险费73 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