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干部任免

第三节 干部任免



  

  解放后,本县干部任免工作根据省政府规定,正、副科级、公安局股级以上干部由省政府
任免。根据这一规定,县正、副科级干部任免由县长提名,报省政府批准任命。科员、助理员
任职由基层推荐,县政府批准任命,报省政府备案。具体任免呈请工作由民政科设 1名专职干
部负责。至1949年9月,本县报请省政府任免行政干部208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占任免干部
总数的5.3%;科级干部74人,占35.6%;股级干部123人,占59.1%。

  建国后,1950年 9月,根据省政府干部管理权限,凡经省政府批准任免的干部,在报送前,
要经过县政府讨论通过,以县政府名义提请(地区专署成立后由地区专署转请)省政府,由省政
府批准并发给任免通知或任命书。至1958年,全县共报请任免行政干部 560人。其中处级干部
9人,占任免干部总数的1.6%;科级干部374人,占66.8%;股级干部177人,占31.6%。

  1958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干部管理规定,将原报请省人委批准任免的县正科级干部改由
县人委自行任免,报省备案。同时还规定县人委任免副科级、股级、技术干部的权限。凡经县
人委任免的干部,都要由县长签发任命书。1959年,凡是报请县人委任免的干部,必须经过县
委常委讨论批准后再行任免。1959—1966年,全县共任免行政领导干部 466人,其中报请地区
专署任免的处级干部14人,占任免干部总数的3%;县自行任免科级干部391人,占83.9%;股级
干部61人,占13.1%。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夺权,干部管理、任免制度废弃,干部任免由各级革命委员
会负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政府对县级干部任免权限和范围
作了新规定,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政府
备案。县正科级行政干部由市政府任免,副科级行政干部由县政府任免,股级行政干部由各党
委任免。同时恢复政府任免权,改过去行政干部只由县委任免政府不再办理任免手续为县委讨
论通过后由县政府任免。同时,为没有履行行政任免手续的干部补办了任免职手续。1981年,
本县为 79名正科级行政干部报请市政府补办了任免手续,并由市长签发任命书;为180名副科
级行政干部经县委讨论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补发任免职通知。1984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
于改革干部体制、人事制度和下放干部人事权限的十项暂行措施》,将由市政府代省实施任免
县正科级行政干部权下放给县政府。凡经县政府任免的正科级行政领导干部,由县政府提名,
组织部考核,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再由县政府任免,同时发
给县人大主任签发的任命书;副科级行政干部任免,由县政府提名,县委组织部考核,县委常
委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任免,不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同年,县政府将副科级行政干部
任免权下放给各大党委,年底将下放权收回。当年,本县共任免行政领导干部 317人,其中报
请市政府任免处级行政干部6人,本县自行任免科级干部176人,股级干部135人。

  1985—1992年,全县共任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887人。其中报请市政府任免处级行政领导
干部33人,占任免干部总数的3.7%;县自行任免科级干部720人,占81.2%,股级干部134人,
占15.1%。(附表13—9)

   林口县1945—1992年行政干部任免表
  表13—9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