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奖惩
第四节 干部奖惩
一、奖 励
1980年以前,本县干部奖励工作分部门管理,由各行政部门分别考核本部门应受县级奖励
的人员,然后报县政府批准。从1981年开始,本县干部奖励工作由县人事局管理。奖励种类有
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等 6种。考核办法是全县划分县委、县政
府、乡镇3个考核区,每个考核区设有考核领导组织并有 1—2人专项负责,在县考评领导小组
指导下开展工作。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依据,执行月记实、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制
度。年终根据考核的政绩、业绩、效益由考区推荐各级各类受奖人员,经县考评领导小组审核
批准后进行奖励。1981年县直机关奖励各级各类干部188人,其中升级两人占 1.1%,模范工作
者35人占18.6%,记大功34人占18.1%,记功117人占62.2%;科级干部40人占 21.3%,一般干部
148人占78.7%。1982年县直机关奖励各级各类干部282人,其中升级3人占1%,模范工作者40人
占14.2%,记大功 91人占32.3%,记功 148人占52.5%;处级干部 4人占1.4%,科级干部73人占
25.9%,一般干部187人占66.3%,工人18人占6.4%。1984年县直机关奖励各级各类干部361人,
其中升级30人占8.3%,模范工作者43人占11.9%,记大功 121人占33.5%,记功167人占46.3%;
处级干部3人占0.8%,科级干部88人占24.4%,一般干部256人占70.9%,工人14人占3.9%。
1985年根据牡丹江市下发的《关于做好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总评工作通知》精神,改变
过去升级审核由各单位分块包干、自行决定为县人事局统一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是否授
予。并规定各级各类干部按人数比例受奖,指数相互不许挤占,使干部奖励工作逐步完善。当
年县直机关奖励各级各类干部830人,其中升级13人占1.6%,模范工作者153人占 18.4%,记大
功、记功664人,占80%;科级干部89人占10.7%,一般干部724人占87.2%,工人17人占2.1%。
1992年县直机关奖励各级各类干部 712人,其中升级21人占3%,模范工作者122人占17.1%,
记大功、记功569人,占79.9%;科级干部52人占7.3%,一般干部660人占92.7%。
二、惩 处
195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确定了对干部处分的尺度、
程序和批准权限。规定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等 8种。本县根据“严肃、慎重”处分干部的原则,1957—1966年,处分犯错误干部81人,
其中政治问题5人占6.2%,经济问题51人占63%,作风问题16人占19.8%,政纪问题9人占11%。
1967—1978年,处分犯错误干部32人,其中政治问题1人占3.1%,经济问题 4人占12.5%,
作风问题24人占75%,政纪问题3人占9.4%。
1981年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79—1985年.处分犯错误干部 26人,其中政治问题
3人占11.5%,经济问题7人占26.9%,作风问题4人占15.4%,政纪问题12人占46.2%。
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1979年,右派纠正60人。1978—1987年,落实干部各项政
策99人。
1987年,人事监察工作从人事监察局分出,成立林口县监察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干
部、工作人员违纪,由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