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工资 福利 一、工 资
1945年 9月至1949年初,本县县级和区级国家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分伙食标准和服装标
准两部分供给。伙食标准:每人每天菜1斤、油3钱、盐 5钱、肉3钱、粮食(小米)1.5斤;服装
标准:每人每年单衣两套、单帽1顶、棉衣2/3套、皮帽1/2顶、棉被1/4床、单鞋 3双、袜子两
双、大衣1/3件、棉鞋1双。1949年7月提高伙食标准,分大灶和小灶,小灶按大灶标准增加1倍。
县长、县委常委干部按小灶待遇。
1950年,由供给制改为工薪分制,以粮、油、盐、布、煤 5种实物价格为标准,计算单位
是分。正副县长及同职干部月最高分数是432分,科长及正副区长月最高分数是310分,科员月
最高分数是 210分。工薪分中的实物价格,每月由政府按市场零售价公布一次,然后按分值换
算成货币工资和实物券支付给干部、职工,到指定供应商店购物。
1955年8月,改为货币工资制。林口县定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56年6月实行职务等级工
资,采取“一职多级,上下交叉”形式的工资标准。其等级范围:正副县长及同职干部的工资
级别为14—17级(月最高工资131元),正副科长及同职人员为17—21级(月最高工资93.5元),
科员为21—25级(月最高工资59元)。1963年7月,把原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同年9月,
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总数34%的比例进行升级,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职工2 758人,实际
升级1 252人,占总人数的45.4%,月增工资总额7 399.32元,人均增加工资5.91元。1971年11
月、1977年 8月、1979年11月、1981年、1982年和1983年分别对不同范围、不同类别人员的工
资进行了部分或全部调整。其中1981一1983年,对教育、卫生和体育 3个系统以及国家机关和
部分企事业单位的1978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进行了工资升级。
1985年 4月,实行职务工资制(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职务的不同
职能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把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政
绩联系起来,建立比较合理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当年升级人数 6 382人,月
增工资总额108 940元,人均增加工资17.07元。1986年把原五类工资区调整为六类工资区。同
年又为96人升级,月增工资额689元,人均增加工资7.18元。
1990年 4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工资调整分两步进行,第一
步先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5 734人普调 1级工资,月增工资总额49 012.26元,人均增加
工资 8.55元。第二步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职工5 165人升了级,
占职工总人数的90%,月增工资总额45 866.25元,人均增加工资8.88元。此次升级从1989年10
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时期除工资不断调整改革外,还增设了冬季取暖津贴、煤粮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
津贴和其他奖金以及科技干部津贴和报刊费等,从而增加了职工的实际收入。1992年,全县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收入2 160.5元。
二、福 利
(一)福利费用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怀干部的福利待遇。1951年,国家规定干部福利费标准,
县区级国家干部每人每月按 3个工资分计算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的困难补助和死亡
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及照顾未婚和夫妻两地生活的干部探亲。并规定女职工享受60天产假待
遇;对邮电话务员、医院看护员给予一部分副食品补助;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洗理费由单位经
费解决。1953年,国家颁布《保险条例》后,对因公负伤疗养的职工,工资照发,并对致残丧
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给致残补助金。1956年 5月,国务院和国家人事局决定把福利费标准提高
为按国家干部工资总额的5%提取,主要用于家庭困难干部的生活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1957年,
福利费按县区级国家机关干部工资总额的3%提取。1963年,福利费按县区国家机关干部工资总
额的2.5%提取。1965年2月,福利费调整为工资总额的2.3%。1977年,改为按每人每月1.5元提
取。
1980年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福利项目逐渐增多,福利费有所增加。主要项目福利费
用额1.02万元,其中用于干部困难补助8 552元,干部扶贫800元,公共福利 330元,老干部活
动518元。1985年,主要项目福利费用额 1.2万元,其中用于干部困难补助9 210元,干部扶贫
1 600元,老干部活动690元,其他 500元。并给在有影响身体健康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放保
健补助费。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产假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给领取独生
子女证的职工定期发放独生子女补助费。1992年,主要项目福利费用额 2.3万元,其中用于困
难补助1.7万元,占73.9%;用于老干部活动5 000元,占21.7%;用于干部疗养1 000元,占4.4%。
(附表13—11)
(二)公费医疗
1952年6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1980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5 856
人,医药费17万元,人均支出医药费29元。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7 510人,医药费 42万
元,人均支出医药费56 元。1992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8 254人,医药费90万元,人均支出医
药费109元。
林口县部分年份福利费使用情况表
表13—11 单位: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