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第一节 劳动管理 建国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劳动就业工作。1953年,东北区委员会发布了《东北区劳动力
统一调配暂行办法》,规定各厂矿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招用工人和学徒工时,必须根据国家劳
动计划和劳动力平衡计划,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当时本县招收和介绍工人的工作由建筑
工程队负责。企业需要多少人,要求什么条件,与县建筑工程队联系,工程队安排具体人员,
在火车站和人员聚集的地方放张办公桌,挂上招工牌,就可以为自愿当工人的群众登记,介绍
他们到企业去工作。1956年 3月,县政府设劳动科,并成立了劳动调配站。当年为工厂和建筑
施工等单位调配工人15 600余人次,招收季节临时工和固定工 1 000余人次。1957年,办理招
工304人,调配临时工1万余人次。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在大办工业、大炼钢铁运动中,大小工厂一起上,需要的劳动
力急剧增加。中央将招工权下放给公社和企业,本县招收大量农民到城镇做工,城镇劳动力迅
速膨胀。1960年,招收工人 10 036人,其中为外地招收3 332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从1961
年6月中央做出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的决定到1964年,本县先后精简职工6 519人,精简下
来的职工及家属全部动员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国家将招工权重新收回,县营企业
录用临时工、合同工时,须在本县全年劳动力计划指标之内报县人委批准;招用正式职工时,
须报省人委批准,并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从此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压力比较大。从1968年开始,城镇初高中升不上学的应届
毕业生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道路,到农村社队或农牧渔场就业。其中患病或因特殊情况下不去
的,可根据留返城政策报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批,成为留城或返城青年,在城镇待业
或安排就业。1970年,根据企业生产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社员中招用全民所有制工人
1 200人。1971年招工477人,其中有一部分是1964年接收鸡西来本县下乡的老青年。从1972年
开始,招工采取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社员中招收的办法,国家征兵、招生等也必须按一定比
例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征用和择优录取。1972年招工5 463人,其中安排知识青年203人,临
时工转正5 260人。1973年招工1 427人,其中安排知青189人,城镇待业人员155人,农林牧渔
四场工人154人,死亡职工子女19人,临时工转正910人。1974年招工570人,其中安排知青273
人,补充自然减员47人。1975年招工830人,其中安排知青512人,城镇待业人员 162人,“四
场”工人121人,补充自然减员35人。1976年招工 577人,其中安排知青451人,补充自然减员
126人。1977年招工983人,其中安排知青317人,城镇待业人员 158人,集体企业职工157人,
“四场”工人29人,补充自然减员132人,死亡职工子女34人,临时工转正156人。1978年招工
813人,其中安排知青653人,死亡职工子女105人,技工招生55人。1972—1978年,共有2 598
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被招工,934人被征兵,394人被招生,共计招用知青3 926人。
1978年,依据国发[1978] 104号文件精神,开始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和退休职工子女接班
工作。同年,成立了林口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计字[1978]96号文件,将技工招
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划归劳动部门管理,1978—1992年,累计招生 1 119人。1979年,根据国
务院指示精神,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除在农村安家落户,就近就地安排到社队企业、供销合作社
或中小学就业外,全部返回城镇等待就业。当年招工2 567人,安置到全民企业2 157人,集体
企业410人,其中安排退休接班1 198人,死亡职工子女89人。在招工工作中,实行了“全面考
核、择优录用、统一分配”的招工办法。1980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开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
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打破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就
业模式,为广大城镇待业人员广开就业门路。同年,县劳动科开始组建劳动服务公司,开展返
城待业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当年招工3 903人,安置到全民企业2 485人,集体企业1 418人,
其中安排退休接班998人,临时工转正 551人。1981年招工2 092人,安置到全民企业1 663人,
集体企业429人,其中安排退休接班299人,死亡职工子女 55人,临时工转正128人。1982年招
工 825人,安置到全民企业 529人,集体企业 296人,其中安排退休接班 305人。1983年招工
6 939人,安置到全民企业1 327人,集体企业5 612人,其中安排退休接班1 054人。1984年招
工5 564人,安置到全民企业350人,集体企业5 214人,其中安排退休接班 316人。1980—1984
年,全县共兴办劳服集体企业 533家,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6 717人。同年,开展了国营企业在
职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1985年招工2 021人,安置到全民企业71人,集体企业1 950人,
其中安排退休接班 34人。1986年招工2 418人,安置到全民企业1 153人,集体企业1 265人,
其中安排退休接班1 096人。同年,国务院下发国营企业暂停招工的通知,决定从6月18日至12
月31日停止招工。在停招期间,按要求对退休接班遗留问题开展复查清理工作。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
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用工制度进行
重大改革。提出从1986年10月 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通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招工工作中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面
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1987年,本县开始实行招用合同制工
人制度。1987年招工2 122人,其中全民合同制617人,集体合同制 1 505人(包括“四场”358
人)。1988年招工1 058人,其中全民合同制360人,集体合同制 698人。1989年招工1 598人,
其中全民合同制535人,集体合同制1 063人。同年,本县开展了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全县21
个系统75个单位,共清理计划外用工1 729人,其中1 341人办理了集体转全民手续。根据牡丹
江市政府[1987]62号文件精神,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人档案工作,共清理档案16 564份。1990年
招工1 913人,其中全民合同制 899人,集体合同制1 014人(包括“四场”58人)。同年,在县
仪表厂、农机修造厂开展聘任工人技师试点工作。经考核批准,共聘任 7人为工人技师。1991
年招工2 751人,其中全民合同制1 301人,集体合同制1 450人(包括“四场”114人)。1992年
招工1 855人,其中全民合同制1 696人,集体合同制159人(包括“四场”8人)。同年末,全县
城镇劳动就业人数达 57 84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 40 710人,占 70.4%;集体所有制职工
13 708人,占23.7%。1984—1992年,共培训国营企业在职技术工人8 560人。
此期间,个体就业也有很大发展,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1980年全县城镇个体经营者仅398
人,至1992年达3 430人,比1980年增长7.6倍,占当年就业总人数的5.9%。(附表13—12)
林口县1949—1992年城镇劳动就业情况表
表13—12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