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工资 解放初,本县公营企业的劳动工资沿用沦陷时期的职务薪金制;私营企业工资由业主自行
确定,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
1950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命令,将公营企业分为矿山、冶金、发电、机械和轻工食品等
5类产业,分别制定了八级工资标准。其中,轻工业一级225分,八级75分;重工业一级 270分,
八级90分;公务人员实行三十一级工资标准。一级1 500分、三十一级 90分。1951年,在部分
公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并参照公营企业的八级工资标准制定私营企业工资标准。1953年,
在具备条件的公营企业中实行超额奖、综合奖制度,有的还实行质量奖、节约奖等单项奖励制
度。1955年企业实行货币工资制。同年,林口县定为四类工资区。部分企业试行计件工资制。
1956年6月进行工资改革,年末完成。全县有1 840名职工升级,月增工资额8 736元。1959
年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规定,全县共为11 279名职工升级,月增工资总额 5.6万元。同年,根
据省、地委指示,在国民经济九大部门开展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全县有 222家国营企业、定
息的公私合营企事业和森工铁路等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3年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决定为
全国40%的职工升级。全县升级范围内的职工5 413人,实际升级2 479人,月增工资总额15 216
元,并为123名工资偏低的职工调级,为802名调动工作或改变工种的职工重新定级。同年 7月,
调整工资区类别,本县从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参加工资调整职工 3 955人,月增工资
总额 5 257元。本县还采取过渡办法将小手工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向国营企业工资标
准靠拢,基本平衡了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的工资矛盾。同年根据省劳动部门意见,对企业的
奖励制度和工资制度进行整顿。规定综合奖的奖励率不得超过7%,重点企业不得超过 10%,商
业部门不得超过6%。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因定额偏低而超额过多的重新核定定额;不具备
实行计件工资条件的企业,改计件工资制为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否定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71年,
对工资偏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全县有 1 863名
职工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4 478元。同时还对未调整工资但需平衡调整工资的职工 866人进行
了平衡增资,月增工资总额1 198元。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年工资比1963年提高6.9%。
1977年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除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遍升一级工资外,还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 40%的升级
面进行升级。全县升级人数5 419人,其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68人,1966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 087人,其他人员4 164人,月增工资总额34 860元。同年,为集体所有
制企业681名职工升级,月增工资总额4 426元。此外,还对1971年底以前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现行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7元和42元的部分职工,分别增加到37元和42元。1978
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通知精神,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
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343名职工进行了考核升级,月增加工资总额2 401元。同年,在
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工种中恢复计件工资制,超额率控制在标准工资总额的 20%以内。1979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
几项具体规定》,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择优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 40%。全
县共有6 216名职工升级,人均月增工资 6.12元,月增工资总额38 033元。同时,为集体所有
制企业职工890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5 285元。这次调资规定,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职工的
附加工资,本次调资没有冲销的和不升级职工的附加工资,要在今后增加工资时再冲销,直至
冲销完为止。这次冲销附加工资的职工1 708人,冲销附加工资总额4 012元,占升级前附加工
资总额的 30%。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临工和上山下乡插队满 5年的原城镇知识青年职工均升一级
工资,共有21 586人升级。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4 197人,占全民职工总数的 58.8%,月增工
资总额85 182元;集体所有制职工7 389人,占集体职工总数的76.7%,月增工资总额42 856元。
调资后,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年工资836元,比1979年增长20.3%;集体所有制职工平均年工资
561元,比1979年增长51.6%。
1985年,根据黑企工改[1985] 7号文件规定,采取先套改后升级的办法,对国营企业工资
制度进行改革。全县有79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7 713名职工在套改基础上升了级,其中干部694
人,人均月增工资17.14元;工人7 019人,人均月增工资16.09元。有214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含
劳服企业168家)的10 463名职工升级,其中干部1 392人,人均月增工资 13.68元;工人9 071
人,人均月增工资7.26元。改革后,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1 047元,比1983年提高25.2%;
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586元,比1976年提高1.2倍。同年,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试用期、
见习期及期满定级制度。1986年,根据黑企工改[1986]18号和黑劳薪字[-1986]129号文件精神,
适当解决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问题,按人均 1.8元增加工资。给哪些人升级,升半级还是
升一级,由企业自主确定。全县有7 647名职工升级,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3 571人,占全民职
工总数的9.8%;集体所有制职工4 076人,占集体职工总数的21.9%,月增工资总额41 906元。
同年,根据劳人薪[1986]99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工资区类别,本县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
区。参加调整工资区类别的职工总数19 417人,月增工资总额28 507元。
1988年,根据国发[1985] 2号和牡政发[1988]17号文件精神,对劳动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
在企业中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取消了奖金封顶限制,实行奖金超额
征税办法和挂钩企业实行工资调节税制度。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之后,主要靠提高经济效益
来为职工增加工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定编定员,富余人员由企业自行安排,国家实
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挂钩指标的确定由国家政府部门逐级核定,原则上税
利上缴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0.7%,最多不得超过1%。
1990年,根据国发[1989]83号、黑办发[1990]21号和牡政发[1990]27号文件规定,为1989
年9月末在册的符合升级条件的18 120名职工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月增工资总额210 239元。其
中全民所有制职工8 510人,月增工资总额104 425元;集体所有制职工9 610人(含劳服企业职
工),月增工资总额105 814元。同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见习期已满的25名职工提高了工资待遇,
月增工资额254元。同年,根据牡劳发[1990]120号文件,在调整企业类别、序号的基础上,进
行了“半级转标”工作。挂钩企业在当年批准效益工资和奖励晋级的基础上、非挂钩企业在贯
彻国发 [1989]83号文件升级或奖励晋级的基础上, 将半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全县符合
“转标”的职工17 490人,“转标”后月增工资总额104 940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8 090
人,月增工资总额48 54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9 400人,月增工资总额56 400元。(附表13
—13、14)
林口县1949—1992年劳动工资表
表13—13 单位:人、万元、元
林口县1988—1992年“工效挂钩”企业奖励、浮动工资表
表13—14 单位: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