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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险





  建国初,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工作由企业劳资人员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干部管理。1953
年,本县先在全民所有制百人以上的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以及工矿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年末
有 11家企业、1 932人参加了劳动保险。1956年又将劳动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商业、供销合作社、
国营农牧场等系统。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25个,人员增加到 3 782人。1956年劳动科成立,与
县总工会共同管理劳动保险工作,开展了职工医疗、工伤、生育、退休养老和病假待遇等项工
作。1960年 8月,县人委党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县委提出《关于小型工业企业劳动力管理、
工资福利等问题的解决意见的报告》,对公社、街道办的小型工业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作
出了具体规定,使公社、街道企业的职工享受了劳动保险待遇。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劳动保险工作处于停顿状态,企业劳动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后期,劳动保险工作逐步恢复。1973年劳动科内配备 1名兼职劳动保险干部,
与县工会一道开展劳动保险工作。至1975年,参加劳动保险的企业 78家,共7 475人。1978年,
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人事、工会、信访、卫生、防疫站和县医院 7个部门的有
关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劳动局,开展正常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局设专职劳动保险干部,全面开展劳动保险工作。 1984年9
月,劳动局设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了退休职工活动室。同年根据牡市印发
的《牡丹江市改革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试行办法》和《牡丹江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
待遇试行办法》,分别深入到县仪表厂、建筑陶瓷厂、卷烟厂等10余家企业对两项待遇落实情
况进行了调查,抓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全县有 153家国营企业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
不同程度地落实了两项待遇。1986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中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待遇”的规定和省发的实施细则、牡政发[1986]87号《牡丹江市国营
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及黑政发[1986]59号《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
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本县开始对全民所有制的合同制工人、固定工人和退休职工的
养老保险金进行改革。由过去国家负担改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办法,实行社会
统筹。1986年 6月,林口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依法收缴、管理和支付退休职工
和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工作。10月,劳动服务公司增设职工待业保险股,负责依据国发
[1986]77号《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企业收缴待业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主要用于
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1988年,根据黑劳险
字[1988]96号文件规定,对因工死亡、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
抚恤费和救济费标准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4元。1990年,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
为 2 787名离退休职工普遍提高了一个级差的退休费,并提高了最低退休费和救济费的标准。
1992年,根据《牡丹江市集体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在本县有条件的集体企业中实
行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同时统筹项目不断扩大,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退
休费的退休职工越来越多。同年,根据黑政发[1992]30号和黑劳待字[1992]45号文件,调整了
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及收缴标准,同年末,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增至 202家,其中全民所有制
企业146家,集体所有制企业56家。全民合同制工人2 919人,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金86.6万元。
退休工人2 240人,收缴退休职工养老金488.2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退休养老金 467.8万元,
集体所有制退休养老金20.4万元。支付退休费440.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退休费423.7万元,
集体所有制退休费16.4万元。参加待业保险的国营企业 175家,职工16 650人,收缴待业保险
金39.4万元。享受待业救济人数24人,支付待业救济金14 599元。(附表13—18、19)

   林口县1987—1992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表13—18 单位:家、万元



   林口县1987—1992年国营企业待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表13—19 单位:家、人、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