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精简职工

第五节 精简职工



  

  60年代初,为了解决工业发展过快、城镇人口过多、机关企事业人浮于事等问题,中共中
央于1961年 6月召开工作会议,作出精简职工的决定。根据中央精神,本县1961年开始进行精
简职工。为了加强领导,县委成立精简职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精简职工的动员
组织和安置工作。精简的对象主要是195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正式工、
临时工、合同工和学徒工)、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自愿要求回乡的职工和因年老
体弱自愿要求退休退职的职工。1962年,将精简职工范围扩大到公社机关及所属企事业符合上
述条件的职工。精简办法是单位动员、职工申请、企业批准、精简办公室审核,每年动员安置
1—2次。由精简办公室向各公社分配接收安置指标,由公社负责安置到生产大队和小队,充实
农业生产第一线。1961—1964 年,共动员精简企业职工6 519人,完成精简计划的101.1%。

  1962年,县委为了加强对农村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精简职工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与精简职工办公室合署办公,侧重抓好农村的接收安置工作,帮助社队解决精简职工安
置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为了巩固安置成果,县委组建下放人员外流情况调查组,对精简下放
人员外流情况和原因进行调查。朱家、龙爪、奎山、新城4个公社共接收安置精简下放人员1 089
户、3 899人,其中外流446户、1 509人,占接收户数的41%、接收人口的 38.7%。外流的主要
原因,除一部分外地籍职工被安置到农村生产队之后感到不比原籍强而返籍外,主要还是生产
队条件差,有些实际困难解决不了。后经各公社、大队狠抓政策落实,千方百计帮助下放的解
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使下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外流人员减少。1965
年6月,牡丹江地委组成农村安置情况检查组,深入到本县13个公社、61个生产大队、230个小
队,走访调查了牡丹江市下放的181户、886人。在 3个月里,他们边走访,边作思想工作,边
解决实际问题。在走访的181户下放人员中,能以生产队为家的 106户,占走访户数的58.6%;
比较安心农村但有实际困难的64户,占35.4%;思想不够安定的5户,占2.7%;不安心农业生产
的6户,占3.3%。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下放户解决实际问题,使5户思想不够安定的下放户
安心于农业生产,9户人口多生活困难较大的下放户得到一次性生活困难救济款,6户得到建房
补助款,两户按政策办理了由民政给予40%救济待遇,3户办理了退休手续。

  196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对1961年至1965
年6月9日精简退职的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
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以及
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原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当地
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本人的医疗费由民政补助 2/3,本人负担1/3。
按照上述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民政部门都按月发给了救济费。1966年,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批转的五省精简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精神,对全县精简下放职工进行全面调
查核实,对在精简时少发或漏发的生活补助费、退职费、退休费和救济费等问题,分别与原精
简单位联系给予补发,并按政策解决和答复了一些精简职工的复工复职、除名不当等问题。至
1992年,当年精简下放到本县农村的人员,除年老死亡和原单位按政策办理退休的以外,全县
还有 249人。其中享受民政40%救济费的164人,享受民政定量补助的85人。(附表13—20)

   林口县1961—1964年精简职工和安置情况表
  表13—20 单位:人、%


  注:1962年实际精简职工中,含各公社精简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