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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管理机构

第六节 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建国初,本县劳动力的招收和调配等工作,由县建筑工程队负责。1956年 3月,县人委设
劳动科,编制3人。1957年7月,改称劳动局。1958年 4月,劳动局撤消,其职能、编制并入民
政科。1960年12月,改民政科为民政局,内设劳动股。1962年 8月,劳动股从民政局划出,并
入县计划委员会。1964年6月30日,劳动股从计委分出独立,恢复县劳动科,编制3人。

  1967年3月,劳动科与民政科联合成立民政接管委员会。1968年改称民政革命委员会。1970
年改称民政劳动科。1972年10月,撤消民政劳动科,分别成立民政科和劳动科。1973年 3月,
劳动科编制8人,后减至5人。

  1984年 5月,劳动科改称劳动局。1992年,内设机构有劳动计划调配室、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办公室、劳动工资保险室、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室和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编制16人。下属
事业单位有林口县劳动服务公司、林口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林口县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室和林
口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五六十年代,劳动科主要任务是做好劳动力的集训和调配工作、失业人员登记安置就业工
作;检查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平衡劳动时间等劳动保护工作;做好贯彻工资
改革中的劳动定额和调整工资工作;负责各项统计报表、解决劳动纠纷等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劳动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工资、安全生产方面
的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工资和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体制改革,搞好劳动、工资、保
险、福利和劳动保护等制度的改革工作。

   二、事业机构

  (一)林口县劳动调配站

  1956年 3月,林口县劳动调配站成立,归劳动科领导。主要职责是调查赋闲劳动力资源,
向急需用人企业调配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调剂解决劳动力余缺等工作。1981年成立林口
县劳动服务公司后,劳动调配站撤消。

  (二)林口县劳动服务公司

  1981年7月,林口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1984年定为科级单位,1990年7月,改为副科级事
业单位,编制24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努力做好待业人
员的安置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指导劳服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管理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调
配、招用合格人才;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负责按国家规定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发放待
业救济金,并做好待业职工的转业培训和介绍就业工作。

  (三)林口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982年3月,林口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成立,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7人。主要职责是负
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锅炉水质化验及指导企业做好锅炉水处理工作;负责锅炉安全阀校
验以及新安装锅炉验收工作;负责锅炉房的综合管理评比考核工作。

  (四)林口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1986年6月,林口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后增至 7人。
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事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负责收缴和管理使
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作。

  (五)林口县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室

  1988年9月,林口县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室成立,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人,1989年12月
增至 5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县区内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
动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参加并监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开展新建矿井“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考核发证工作;对矿山企业的矿长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对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