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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

第一章 财政



  清代,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捐以田赋为主。民国时期财政收入国税 5种、地方捐15种。
沦陷时期,伪满林口县财政收入税、捐、费、金多达27种;财政支出以警察经费、教育经费、
保卫团经费为大宗,不足部分由上级拨款补助。解放初,县政府贯彻“全党动员,全民动手,
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紧衣缩食,支援前线,解放全国”的精神,保证解放战争的军需和地方
行政经费的开支,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

  建国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由省统一管理。
财政收入主要由企业收入、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构成。随着利改税全面实施,财政收入主要通
过税收来实现。财政支出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量力而行,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
余。在支出中,以用途划分,分为经济建设、社会福利、文教卫生、行政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1953年以后,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几经变革,不断完善,充分调动了地方
政府开源节流、增强财力的积极性。同时,强化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和
资金使用得当。1953—199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74 024万元,除上解外,地方财政支出61 017
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社会教育费、行政管理费、城镇人员安置费及其他零星支出,分别占
46.2%、31.4%、13.3%、1.3%、7.8%, 充分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主和“取之于民,造福于民”
的财政工作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