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9年 3月至1950年,伪满遗留下来的经济尚未恢复,没有完整的预算管理体制。县财政
收入统一交省,实行由省报账制。财源一是省补助,二是公粮,三是税收,四是清理敌伪财产。
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划分了职权范围,财政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1951—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财政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下拨。除
地方固定收入如工商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牌照税等归地方外,其余收入缴省,地方
支出不足时由省补助。1953—1957年,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预算
管理体制。各年虽有些变化,原则基本相同。预算收入的划分,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即将
预算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县预算每年由省核定,按收支划
分,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省划
给中央调剂收入弥补。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约占地方预算支出的 60—80%,不足的20
—40%由省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收入来平衡地方预算收支。 分层比例,由省一年一定。这种体
制与“统收统支”比较,能减少省财政的工作量,给地方财政工作带来方便,增加了地方财政
收支管理的灵活性、机动性。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但由于经济工作中出现高指
标、瞎指挥和浮夸风造成预算收入也出现虚假,加之地方机动财力大超原来设想,致使地方钱
多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同国家经济建设统一布局发生矛盾。1961年党中央提出了国民经济“调
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强调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分配财力,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财
经纪律。又将财权集中,适当缩小县财政管理范围。1961—1965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韵预算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把地方负责的全部收入和地方预算支出挂起钩来,把基本建设支出
由中央专筹拨款改为列入地方预算支出,参与收入分成。
1966—1970年,由于生产大幅度下降,在财政体制上暂时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全部上
缴,支出由省分配。
1971一I973年,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每年由省核定县的预算收支指标,
收入大于支出的,按比例多收部分上缴省,支出大于收入的按比例省给予定额补助,上缴和补
助部分确定以后,一般不作调整。由于超收部分留地方,从而增加了地方的机动财力。1974—
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1976
—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1980年再次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分灶吃饭”的办法,共同承担平衡国家
预算的收支责任,即地方在划定收入范围内,确定包干基数与分成比例后,多收多支、少收少
支、五年不变,充分调动了“双增双节”的积极性。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
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1992年,实行收入递增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