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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

第二章 税务





  清末,县域商民向官方缴纳遵命税。民国时期,税捐种类逐渐增多,有山海税、豆麦税、
斗税、销场税、牲畜税、契税、摊床税等15种。捐征标准均有具体规定。

  沦陷时期,县域苛捐杂税日繁。1937年10月,伪满勃利县公署在林口建立林口街公所,同
时建立勃利税捐局林口税捐分所,主要负责征收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和事业所得税等。1939
年 8月,撤消勃利税捐局林口税捐分所,建立滨江税务监督署林口税捐局。此时期“战时增税”,
苛政扰民,赋税达30余种。经济统治日甚,商品奇缺,民族工商业纷纷倒闭。

  1945年8月,林口县解放,伪满政权垮台,伪税捐局解体,苛捐杂税被废除。1947年8月,
林口县税务局成立。根据上级税收条例,开始征收工商税和公粮(农业税)。广大农民踊跃缴纳
公粮,为支援解放战争做出了贡献。

  建国后,执行全国统一税制,公粮由财政部门征收,工商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1950年7
月,将原执行的货物税、营业税等14种1 166个税目合并为383个,精简 67.2%。1958年精简机
构,县税务局并入财政局,同时精简两个税种。税收受“大跃进”运动影响较大,对工商企业
征收的工商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等诸项税种,时分时合、时停时开。1962年10月,
财税分开,恢复林口县税务局。

  “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收再次受到影响,入库额下降。1973年合并税种,简化税目,调
整税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制度。此时期,本县农业生产连年
丰收,工业产值逐年上升,税收收入逐年增长。1992年税收5 93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