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税率
第二节 税种 税率
一、民国时期的税种和税率
营业捐 按卖价1%课征。
商 捐 按商号状况,每户月征0.4—4元。
粮 捐 按销售收入2%课征。
桶捐按 每烧一桶酒课征16元。
摊床捐 每床月征0.2—2元。
妓女捐 按人月课征0.8—1.6元。
旅店捐 按床位一宿课征0.1元。
木耳捐 按卖价课征5%。
皮张捐 按卖价课征5%。
木炭捐 按卖价课征5%。
厘 捐 按购货值2%征收。
汽车捐 大号车月征收10元,小号车月征收5元。
垧 捐 每垧地课征0.7元。
田 赋 每垧地课征0.62元。
屠宰捐 每头牛征0.8元,猪0.24元,羊0.16元。
车牌捐 按套课征,一套1元,两套两元,三至四套4元,五至六套以上6元。
二、沦陷时期的税种和税率
典押税 按典价课征3%。
照 费 每张征收0.77元。
契 税 按卖价课征6%。
注 册 每张征收0.08元。
契 纸 每张征收0.77元。
田房捐 按价计征典二、卖三(即2%、3%)。
营业捐 按卖价1%计征。
观览捐 按入场收入课征7%。
商 捐 按商号状况,月征收0.4—4元。
牲畜捐 按价课征5%(驴、羊、猪2.5%)。
粮 捐 按卖价课征2%。
出租捐 每垧地按4元征收。
妓女捐 按人月收0.8—1.6元。
仓库捐 每平方米课征0.2元。
牛马捐 每头(匹)年课征两元。
不动产捐 按价课征2%。
猪 捐 每卖一头课征10元。
狗 捐 每卖一条课征3.6元。
屠宰捐 按头课征,牛0.8元,猪0.24 元,羊0.16元。
户别捐 户别捐的课征率每年度由县长确定。
车捐 自动车(乘用汽车)中自用车年征8元;营业用车年征60元,定员超过5人的车每超过
一人增收3元。自动车货运用:货物载重量超过1吨的,每增加半吨增收5元,货物载重量1吨以
下的,年课征60元。马车乘用:自用每辆年课征24元,营业用年课征18元。马车货运用:每辆
年征收12元。农用大车:每辆一套的年征收1元,两套的年征收两元,三至四套的年征收4元,
五至六套以上的年征收6元。
不动产取得捐 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价值课征2%。
自由职业附加捐 按本税课征50%。
木 捐 按本税课征25%。
营业税附加捐 按本税课征50%。
矿产税附加捐 矿区按本税课征25%,矿产按本税课征65%。
房产附加捐 按本税课征25%。
游商饮食税附加捐 按本税课征25%。
屯事务费 每户年课征24元。
一般应酬费 每户年收20元。
自卫团费 每垧地收0.8元。
马车组合费 每头(匹)牛(马)收12 元。
军人后援会费 每户年收5元。
特殊应酬费 每户年收20元。
协和会费 每人年收3元。
门户费 每户年收30元。
街村费 每户年收3.9元。
大租费 按每垧3.9元计征。
爱路献金 每户年征3元。
飞机献金 每户年征7元。
国防献金 每户年征3元。
军警慰问金 每户年征6元。
地方捐罚金 按捐数目处罚10倍以上,20倍以下。
违警罚金 按违警轻重处罚。
卫生费 每月按4个等级征收0.2—12元。
煤矿协助费 每季课征729元。
岁末同情金 每户年征10元。
(注:税率金额按当时币值计算)
三、建国后的税种、税率
货物税 1950年开征,1958年停征;有16种货物税,税率为:
粮 食 2%
原 煤 3%
面 粉 3%
陶 器 5%
肥 皂 5%
原 木 5%
砖 瓦 5%
淡水鱼 5%
毛制品 5%
生毛皮 10%
豆 油 10%
鞭 炮 20%
香 精 30%
土烟叶 40%
雪花膏 60%
白 酒 80%。
工商业税 1950—1958年,凡行商者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的3%纳税。
屠宰税 1950年开征。凡宰杀牛、羊、猪等牲畜均纳税,按屠宰后净重计征, 税率10%。
对自养自食者免税。1961年12月起,采取定额征税办法,每头牛8元,每头猪 6元,每只羊1.5
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凡买卖牲畜,业者均应纳税,税率5%。国营企业、供销社、生
产队等单位购买牲畜一律免税。
利息所得税 1950—1959年,凡所提存款、公债等利息者,按5%纳税。
临时商业税 1951年 9月实行。凡无固定场所的行商及固定工商业户在外埠销售本企业以
外货物者,均在经营销售所在地纳税。按不同货物依率计征,粮食、山货等税率为4%,其他货
物为6%。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开征。凡在国家公路和内河、湖泊、领海行驶的车船均征收车船
使用牌照税。税率以车船的吨位大小定额计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始征收,即将原来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批发和零售的营业税
及附加、印花税合并起来,从产到销实行一次征税。县内只征4种商品:酒税率20—50%,麦粉
10%,皮毛10—20%,原木10%。
契税 1953年开始征收,即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让时,依双方签订
的契约由买方缴纳契税,税率为6%。
文化娱乐税 1956年开始征收。其前身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5—25%。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开征,即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凡从事工商经营有利润的单位、个人及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及集体企
业管理部门、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均纳税。税率5.37—34.5%。
工商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
征收,只对个人征收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共44个项目、82种税率。同时降低了农
业机械、化肥、水泥等支农物资的税率,提高了缝纫机、手表等销售税率。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开征。税率为所得额的30%,同时课征本税附加税10%。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1月开征。按超额累进计算,税率20—40%。
烧油特别税 1982年 7月开征。凡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均纳税,使用
单位为纳税人。税率按耗油吨数计征。
产品税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
4种,产品税设270个税目,最高税率60%(如卷烟),最低税率3%(如煤气、重油、铁矿石等)。
增值税 1984年10月开始征收。凡企业在经营阶段,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按利率纳税,共
12个税目。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14%,农机具税率 6%;最后扩大到纺织、电子产品、轻工商
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等,税率最高45%,最低4%。
营业税 1984年10月开征。是对经营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
和服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设14个税目,最高税率10%,最低税率3%。
资源税 1984年10月试行。只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3种产品征收。
盐税 1984年10月试征。凡从事生产、经营和出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人。定额征收,
每吨税额为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但对于出口的盐、国家储备盐免税,某些工业用盐 (如酸碱
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和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可得到减税照顾。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试行。纳税为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分
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都按 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企业、饮食业和营业
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分为 10%、20%、28%、35%、42%、48%、
53%、55%。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试行。对一部分利润较高的国营企业课征。税率由财政、税
务部门协商确定,一家一率,国家规定对企业提高生产经营当年利润超过核定基数的,其超过
部分20%留给企业,一定7 年不变。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 4月开征。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
业、金融业及其他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为 8级超额累
进税率,即按企业当年的纯所得额,分别按8个不同的税率征收。
奖金税 1985年开征。 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3
个部分。课征以上述单位当年发放奖金(各种奖励性津贴、补贴和实物等)为对象,实行超额累
进税率,按年计征;税率分别为20%、50%、100%。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即国营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上年7%以上的部分,
均应课征工资调节税,税率为20%、50%、100%、2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市区7%,城镇5%,其他地区1%。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 1月实行。凡从事工、商、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
及其他行业,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均为此税纳税人。课征依据为经税务机关检
查核实的当年所得额。税率为10个等级,最低7%,最高60%。
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税率为两
种:一种按房屋原值一次扣减10—30%后的余额按 1.2%缴纳;另一种按照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
的12%缴纳。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开征。凡在县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或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此税
的纳税人。税率为:机动船舶每吨每年1.2—5元(150—1000吨);非机动船舶每年 0.6—1.4元
(10—301吨)。
机动车中乘人汽车每辆每年60—32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 16—60元;非
机动车每辆每年1.2—24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家为调节分配不公,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每人每月各项收入
总和超过400元,均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分别为20%、30%、40%、50%和60%。
建筑税 1987年 7月开征。凡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
位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自筹建筑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
体、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均为此税纳税人。税率为10%、20%。在国家计划外
自筹安排的技改项目为20%,集体企业为10%。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实行。按企业当年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定的所得额课征35%。
筵席税 1988年 9月,国务院决定征收此税。开征日期由各省自定。纳税人为在饭店、酒
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承办单位代征, 税率15—20%。
个人所得税 1988年9月开征。税率对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计征。最低税率5%,适用
于月收入额801—1500元的;最高税率45%,适用于月收入额12 001元以上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开征。此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按占地面积课征。税率:大城市0.4—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 0.3—6元;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自己的征收
额度。
特别消费税 1989年 2月开征。对彩电和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纳税人为购货方,由供
货方一次价外定额代征收。税率:14英寸国产彩电每台 100元,18英寸300元,20英寸400元,
21英寸遥控彩电为500元;小轿车、吉普车和面包车的税额每辆2 000—4 000元不等。
印花税 1989年10月开征。纳税人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受益人。税率:一是
按原值和所载记金额的万分之五;二是各类合同书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三是借款合同、
保险合同分别按借款和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和千分之一;四是其他账簿按件计征,每件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