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减税 免税 解放初,本县财政经济比较困难,对农业税和工商税减免很难实行,只是按照中央和省的
有关规定,对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亏损的企业和农村困难户给予特殊性减税或免税照
顾。
1953年以后工商各业逐步发展,至1956年 3月,全县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完成。在此期间,除对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社会福利企业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外,
其他减免税不多。
1958年以后,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仓促上马的一批企业多数经营状况不好。国民经济调
整时期,这些企业陆续关停并转,因亏损严重无力纳税,大部分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税收工作被批判为“管卡压”,致
使减免税工作放任自流。1972年税务机关恢复后,税收减免走向正轨。对于纳入计划试制的新
产品和治理“三废”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免税,对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应用于教学
和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小学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税率在5%以下的暂免征工商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减免税因素增多。1980年本县根据省对革命老根据地所办社队企
业给予减免工商所得税5年照顾的精神,经县政府核批部分企业减免1978年前欠税56万元。1982
年全县自然灾害严重,按政策规定对94个生产大队的1981年的屠宰税给予减免。
1984年,按政策规定,经省、市、县三级批准减征5家企业、免征 8家青年企业的工商税,
金额共计 115.1万元。同时继续执行对残疾人税收给以照顾的政策。1985年以后,对减免税又
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是对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产品销价不动造成亏损的企业,经批准给予减
税或免税照顾。 城乡集体企业、事业和区街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
1—3年。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安排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 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
年;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对县以上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为发展农
牧业所销售的汽油、润滑油、化肥、种子、种苗、盐、农药、半机械化农机具、塑料薄膜以及
代理农机公司按统一价格销售的农机具和零配件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食品工业企业、产品销
售微利或亏损,经批准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 35%以
上的,从事劳务、修理和服务性行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占 50%以上的销售产
品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外汇货款用于基建、技术更新和引进设备投产见效后,经批准可
用新增产品的工商税免税还贷。按照规定精神1986年为林口卷烟厂减免税31.2万元,以税还贷
330万元。
1990年为87家企业减免工商各税和以税还贷1 336万元,其中林口卷烟厂减免税180万元,
以税还贷600万元。1992年为75 家企业减免工商各税和以税还贷 1 484.9万元,其中林口卷烟
厂以税还贷1 131万元。1987—1992年,本县共为林口卷烟厂等工业企业减免工商税5 225.4万
元,以税还贷3 210.2万元。(附表14—3、4、5)
林口县1980—1992年农业税减免情况表
表14—3 单位:万元、%、万公斤
林口县1987—1992年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情况表
表14—4 单位:万元
林口县1987—1992年工商各税减免情况表
表14—5 单位:家、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