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稽征管理
第四节 稽征管理
林口县税务稽征管理始于1951年。工商业税实行按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民主评议征收。
在全县144家工商企业中,有百货、国药和服务共50家企业实行按账征收,占34.7%;有食杂、
修理、修配共66家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占45.8%;有 28家饮食业店铺实行民主评议征收,
占 19.5%。1952年初,在“五反”运动中,发现个别不法私营工商户偷税漏税严重。为改变这
种局面,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和民主评议纳税户按行业组成26个纳税小组,开展守法纳税宣传教
育,进行有组织纳税。同时,组织私营工商户中积极分子代表同税收干部一起,对部分工商业
户纳税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的17个纳税户存在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共偷漏税 1 280元,
均被依法责令其全部补税。此后,为堵塞偷漏税漏洞强化专责管理,发挥纳税小组作用,在私
营工商企业中建立健全财会账簿,统一发货票,按账征税;对工商企业、个体商贩和行商进行
全面普查、登记、发证,按户建立纳税登记册,逐步完善了稽征管理措施,偷漏税现象明显减
少。1956年 3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县税务机关对集体所有制工商企
业进行两次税收法规教育,先后有50多人参加学习。在学习过程中,采取缺啥补啥的办法,完
善企业财会账簿、纳税鉴定和联系制度。1962年制定《林口县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者、小商
小贩征税与管理的办法》,实行按账征收,定期检查制度。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每
季检查一次,对合作商店、小商贩每月检查一次。所得税做到按季预征,半年初审。
“文化大革命”初期,县税务机关瘫痪,规章制度废弛,税收流失严重。1972年,税务机
关恢复后,开展第二次全县性纳税企业户普查登记。为企业财会人员举办 6期培训班,培训财
会人员190多人次,使企业恢复正常纳税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稽征管理进一步加强。1981—1983年根据省税务局《关于个
体经营征税管理试行办法》和《个体商业与集体企业代扣代缴试行办法》,实行按行业各税统
管,巡回检查,定点征收;个体商贩各税统管,分片征收。1985年 2月,本县召开有税务、工
商、公安、个体劳协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的征税管理问
题。同年,税务机关与县交警大队共同研究制定了以交警队为主的,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和临时
运输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了车船使用税和临时运输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至1985年底,
建立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滞纳罚款、减免税报告审批、
发票管理等项制度。1987年,组建全省首家税务稽查队,负责全县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检查
工作。至1992年,累计检查1 537家次,其中583家有偷漏税行为,占检查面的 37.9%;查出偷
漏税额388.9万元,其中入库税额275.6万元,占偷漏税额的70.9%,并征收滞纳罚款 83.8万元。
1989年,开始在全县各税务分局实行“征、管、查”三条线,加强内部制约分工明确的征管机
制。1991年改为征管两条线,检查工作主要由县局稽查队完成。1990年 6月组建驻厂税检组,
对烟草系统实行专项管理;至1992年累计征收11 543.9万元。同年 6月建立发票管理所,至年
末,管理所共检查企业520家次。其中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298家,处罚 241家,收缴罚
款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