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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利润监交

第五节 利润监交



  

  1962年 6月,县税务局开始对中直企业和省、县级企业开展利润监交工作。按省财政厅、
税务局[1962]税利字第292号文件精神,由县税务局监交的中直和省级企业共5家。7月1日,物
资企业交由税务局实行利润监交。9月2日,对县蔬菜公司、医药公司、五金公司、百货公司、
煤电公司、服务公司、烟酒公司、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土特站和果品公司实行利润监交。
按照“工商分开,归口管理,上下对口,条块结合”的办法,由县税务局林口分局负责管理,
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结交利润、财务报表,办理入库结算和亏损弥补等。1963年 1月,县运输公
司交由税务局实行利润监交。 5月,县级商业企业和县级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监交全部交由财
政部门负责管理。1964年经省财政厅核定,税务机关负责利润监交企业只有林口林业局、县物
资局、木材公司和运输公司4家省级企业。

  “文化大革命”初期,财税合并,利润监交工作中断。1972年税务机关恢复后,县局设利
润监交股负责监交工作。实行按月、半年和年度对账签证的办法,保证利润收入机关与企业、
银行三方面账目相符,逐步完善监交制度。按照省税务局[1973]龙税监字89号文件规定,本县
只对林口林业局、县粮食局及所属粮库、供应部、车队等企业实行监交。1974年审查出林口林
业局违纪金额334 413元,林口县粮食科所属林口油米厂违纪金额 56 659元,林口粮库违纪金
额 38 515元,合计429 587元,全部解缴国库。1979年省级监交企业交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1983年末只有两家中直企业即外贸企业和烟草公司所属企业复烤厂实行利润监交。1985年国营
企业全面完成利改税后,利润监交工作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