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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林口县域货币流通、借贷等金融活动,从有实物可考的情况看,最早可追溯到明代。1991
年本县农民曾在建于金代的乌斯浑河口古城(小城子)遗址拾到明代崇祯元宝(古币)等遗物。清
代,民间交易通行“以银为本、以钱(币)为末,大数动银、小数用钱”的货币制度。

  民国时期,币制混乱。地方政府为封建军阀筹措军饷铸造铜元和银元,滥发官帖、大洋票、
铜元票,1919年又发行哈尔滨大洋券(简称“哈大洋”)。这些货币都曾在县域流通。

  沦陷时期,林口于1943年成立伪满洲国中央银行林口支行。支行利用其金融职能搜刮钱财,
向日本关东军提供侵华作战经费和其他侵略活动资金。

  解放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相应发展。1949年 6月,东北银行勃利支
行林口农贷办事处成立。从此东北币开始进入林口市场,并在1949年成为县域唯一流通的货币。
1951年 5月,林口农贷办事处撤消,中国人民银行林口支行成立。同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
令,统一币制,以人民币取代市面流通的各种货币。人民币开始成为在县域流通的唯一货币。
50年代以后,林口县金融机构几经变迁,时分时合。70年代以后,各专业银行先后恢复或建立。
1986年 5月,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分设,人民银行最终完成了其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转变过程。
即由单一的国家银行——全能的人民银行体制,逐步发展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各专业银行为
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林口县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林口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林口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林口县支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林口县支公司。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发挥中央银行的领导和协调等作用,不再具体从事专业银
行的工作。金融业的发展为支持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